铁肩担道义 忠诚铸检魂——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陈永洁同志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 2019-10-28 13:30 | 来源: 青海新闻网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王静

铁肩担道义 忠诚铸检魂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陈永洁同志先进事迹

“榜样”是看得见的哲理。一个先进典型就是一面旗帜,一把标尺。为开展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省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州征集选取了各领域涌现出的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典型事迹,今天推出陈永洁同志的先进事迹,供大家对照学习。

人物简介

陈永洁,女,汉,1974年10出生,200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专职检委会委员。先后荣获“全国最美检察官”“全国守望正义—群众最喜爱的检察官”“全国最美人物—群众最喜爱的检察官”“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三八红旗手”等国家、省、州、市授予各种荣誉及嘉奖60余项,是党的十九大代表、全国妇女十二大代表。

忠诚勤勉,以责任履行职责

爱岗敬业、严谨踏实……这是格尔木市检察院上上下下的同事对陈永洁的一致评价。多年来,她在平凡的公诉岗位上,以实际行动诠释检察官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2013年,陈永洁办理了一起由格尔木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市农牧局蔬菜开发办公室主任李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该案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证据复杂,在格尔木市影响重大。庭审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部门有关人员及农牧系统的干部群众观摩庭审过程,在法庭调查阶段,陈永洁同志从证据来源、搜集程序、证据的证明效力等方面全面举证;在法庭辩论阶段,面对资深律师提出的改变定性、删减犯罪数额及部分犯罪事实的无罪辩护意见,陈永洁沉着冷静、思路清晰,通过准确运用证据及法理有力地反驳了辩护人的所有辩护观点。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用情与法的完美结合,感化了被告人,使被告人自愿认罪伏法,也为参与庭审的人员开展了一场深刻、特殊的警示教育。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的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意见,同时公诉人的出色表现得到了参与庭审人员的一致好评。

2014年,陈永洁承办了某监狱干警赵某虐待被监管人一案。庭审时赵某拒不认罪,其辩护律师也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陈永洁面对辩护人的证据突袭,从容不迫,冷静分析,从辩护律师提供证据的来源、搜集证据的程序以及证据间的矛盾、瑕疵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反驳,并进一步巩固了控方证据;在辩论阶段,面对资深律师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陈永洁条理清晰,全面论证,层层递进,一一反驳了辩护人的所有辩护观点,最终法院认可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全部事实,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作出有罪判决,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循循善诱,春风化雨润心田

2008年5月,格尔木市检察院被评为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陈永洁作为 “青少年维权岗”的负责人,面对失足青年,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讯问时少了几份严厉,多了几份循循善诱,帮他们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为他们指明今后的人生道路,许多失足青年在她面前流下了忏悔的泪水,重新鼓起了做人的勇气,痛改前非,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先争优,争做“执法为民”检察官

“办案质量就是公诉人的生命线”。陈永洁在办案中精准把握法律要义,处理各种疑难案件不枉不纵,坚决维护人民利益。尤其是近几年,她办理了多起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她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科学的思维方式、快速的应变能力和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也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示出了一名优秀公诉人应有的风范和修养,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与高度赞誉。

多年的公诉工作使身患咽炎、眼疾、颈椎病、腰肌劳损等职业病,可是陈永洁毫无怨言,出于对检察职业、公诉工作的热爱和高度的责任心,她带病坚持工作,经常口服含片、声音沙哑在法庭上举证、辩论,绝不退缩,她的这种敬业奉献和忘我精神感动了很多参加过庭审的人。

在检察战线上的二十多个春秋,陈永洁怀揣着对检察事业无限热爱与执着追求,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清正廉洁、勤勉进取,用自己的青春与热血书写着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树立和捍卫了一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敬业奉献的人民检察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