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孙德良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考录到我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从在校学生到一名基层检察系统工作人员,为尽快适应检察工作要求,孙德良勤学、勤问、勤练,从琐碎的小事做起,从书记员做起。逐渐完成了从学生到检察工作人员的真正转变,逐渐适应了工作环境。并于2007 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9月被任命为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开始履行检察职责。2015年7月正式入额检察官,2018年12月,由检察院党组任命为公诉科负责人。
在检察工作中,孙德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学习中他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优良学风,总结工作经验,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
孙德良说,作为一名检察官,身上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在工作中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 并做出表率, 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按照廉政责任要求,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法律尊严。在工作中,按照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仅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还积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他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办案规定,多年来所办案件无一错案。多次旁听法庭审理,向其他同志学习开庭的技巧。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只要院党组决定的事就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官。
孙德良告诉记者,作为一名检察官,要清楚事实真相,依法保障他人权利,使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员获得公正的对待。在办理谢某某、顿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案件的过程中,孙德良根据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发现二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并适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经补充侦查,审查认为顿某某、谢某某二人在施工的地基上,未看到任何标识及警告的情况下挖断了军用通信光缆,经两次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证实标有“国防电缆、敬请保护”标示的光缆呈东西走向,位于呈东西走向的便道南侧,该便道宽约5米,被挖断的光缆位于便道北侧,呈南北走向,且案发时无相关标识警示,拍摄现场照片时,所拍摄的标示为抢修后新立标示。综合证据和事实,证实二人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该起案件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孙德良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顿某某、谢某某虽然造成了军事通信中断的结果,但没有预见损坏结果发生的义务,拟对二人作绝对不起诉,最终经检委会讨论认可承办人意见作出对二人绝对不起诉,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责任,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公平。
在工作中严以律己,同事之间团结协作,把琐碎的事儿做的井井有条,工作多年来,孙德良清晰感受到自己内心的成长,同时也深知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身上所肩负的职责。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孙德良还担任着市检察院扫黑办办公室主任一职,主要工作是贯彻党中央、省、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保证政令畅通,制定相关制度,对涉黑涉恶线索及案件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涉黑涉恶犯罪动态分析,对各项工作情况建立台账等。孙德良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履行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职责,并在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方面做出努力,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自参加检察工作以来,孙德良在2009年参加的海西州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岗位练兵活动中“荣获案件汇报第一名”、在2013年4月参加的青海省检察机关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中荣获“青海省优秀公诉人”的称号、在2013年6月参加的全国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中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提名奖”。并多次荣获格尔木市政法工作“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作者”,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并于2015 年获得第五届“海西优秀青年卫士”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