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将人民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写入章程

发布时间: 2019-09-19 16:56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张正朋 张婵 | 责任编辑: 江虹霖

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要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意见》还围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个方面,比较详细地阐述了人民政协的作用和工作要求,但参政议政尚未从人民政协职能上加以概括。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正式将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并列在一起表述,并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政协章程修正案明确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中国网记者 张正朋 实习记者 张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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