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规范外资语培机构 外教应持有语言教学资质

发布时间: 2019-09-01 07:52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冯琪 | 责任编辑: 和海佳

8月30日,教育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发布通知,规范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明确该类机构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规定申请办学许可,并要求该类机构的外教人员应持有国际语言教学资质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以下称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规定。

通知对于该类机构的外教资质作出明确规定。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建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教学人员队伍。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聘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