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20年,而目前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无针对特定领域专利的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由于药品专利审查通常需要耗费更长时间,其授权后的实质保护期限较其他类别专利而言相对较短。对此,台盟中央提出了关于加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建设的建议。
【分析】
2017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深化意见》),首次提出了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的工作要求。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旨在有条件地延长原研药基于专利独占权的回报期,从而激励药品企业开展药品研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20年,而目前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无针对特定领域专利的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由于药品专利审查通常需要耗费更长时间,其授权后的实质保护期限较其他类别专利而言相对较短;且由于药品行业特有的临床实验研究、上市行政审批等程序较为复杂,药品上市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使得药品研发企业基于专利独占权的回报期较短,医药企业难以回收高额的研发成本,极大影响了药品研发企业的积极性,使中国药品创新研发产业发展缓慢。
【建议】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建设,建议如下:
一是听取产业与社会意见,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机制。
二是借鉴其他国家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三是加快出台药物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四是进一步完善药品专利保护其他机制,加强监管机关合作,建立有效的行政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