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龙:良法善治 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 2019-07-04 08:33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李生龙 | 责任编辑: 李培刚

“三治”是符合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实践路径,互为支撑,缺一不可

中办、国办近期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意见》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指导思想,实现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的治理目标。

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并举,就是要有效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德治的感化作用,用良法善治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治国安邦,最艰巨的任务在“三农”,最突出的问题在农村。随着乡村振兴战略不断纵深推进,乡村治理内容逐步充实、治理手段不断创新,乡村治理公共产品和服务性供给的精准性、时效性得到提升。然而,乡村治理在理念、方式和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与乡村发展不相适应之处。例如,村级组织事务处理能力弱化,村务自我管理、村民自主服务、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参与度低。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不强,少数干部独断专行、假公济私、滥用职权,乡村涉黑涉恶事件时有发生,留守乡村“老弱”人群法治意识欠缺,恶化了乡村治理的法治环境。受市场经济价值观念冲击,以宗族观念、乡村习俗、村规民约为基础构建的乡土秩序日渐中断,传统道德和伦理观念约束力渐失,乡村发展软实力进一步被削弱。

“三治”整合了现代治理手段和传统治理资源,契合了当前乡村发展状况和社会结构样态,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实践路径,互为支撑,缺一不可。

以自治为基础促进法治与德治兼容互济。围绕加强规范有序、自主创新、充满活力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为重点,引导乡村治理重心下移,激发村民主人翁意识,凸显“三治”融合的主体价值。尊重村民自主判断,在法律规则普适性与乡村需求差异性之间寻找结合点,制定符合乡情民意的治理规范,促成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的有序接轨、规则治理与乡规民约的交融互通,增强法治的接受度。关注村民的伦理认同与道德共识,根据村民认可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提炼村规民约,促进村民对德治的认同和自觉信守。

以法治为保障规范自治与德治健康发展。逐步树立法律在保护农民权益、维护乡村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权威,促使“三治”融合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运用规则指引乡村治理实践,培育村民规则意识和法律信仰;发挥法律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功能,加强自治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工作的能力。通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为乡村德治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抑制传统道德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让德治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助力。

以德治为感化助推自治和法治平稳运行。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塑乡村道德秩序,大力培育“三治”融合文化基因,为厉行自治和法治提供情感基础。注重优秀传统道德“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感化作用,营造乡村崇德向善、明德惟馨的德治氛围,提升村民道德水平与自治能力。弘扬德治的正向价值,发挥道德内在的浸润、规范、约束作用,培养遵规守矩、崇德尚法的文明乡风,降低法治的实施成本,推动乡村良法善治行稳致远。

推进乡村治理不能急于一时,既要长远考虑,更要细处着手、强力推进、固本培元、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见成效誓不休。《意见》虽然明确了以“三治融合”推进乡村治理的目标任务,但其有效实现还需要各地在实践中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落实措施,及时跟进出台任务分解配套方案,确保自治、法治、德治相关措施精准落地。有了乡村的良法善治,国家治理体系的根基才会巩固,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重庆市委会副主委、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