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范社岭眼中的农村建设“拉车人”和“赖贫户”

发布时间: 2019-06-25 08:37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崔吕萍 | 责任编辑: 王静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是着眼于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发展的现实挑战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

在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河北省委专职副主委范社岭看来,要夯实这一根基,既需要问题导向,更要压实责任。特别要突出贫困村的治理“逻辑”,不能让贫困村成为乡村治理的“治外之地”。

范社岭认为,目前乡村治理体系存在四方面问题。

首先是农村自治组织建设亟待加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自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村委会必须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村“两委”在乡村振兴战略中肩负着带领村民共同发展的直接作用。但部分贫困村的“两委”班子没有把自己当做农村建设的“拉车人”,这样的自身定位就存在偏颇。有的村级党组织缺乏号召力,领导带动能力不强。部分村“两委”干部年龄结构老化,处理村内公共事务的能力相对不够,主动作为的积极性不高,在带领村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脱贫产业等方面力不从心,能力素质与目前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不匹配。

第二,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存在不足。范社岭表示,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对农村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工作存在死角,部分农村干部依法管理村级事务的意识、能力和做法与新形势下农村的各项工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距离上。“值得一说的是,部分贫困村群众对法治认识存在不少误区,认为依靠法律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群众中‘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村民参与村集体事务的积极性不高”。范社岭还表示,目前在农村,贴近群众实际、贴近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方式还不多,宣传形式上大多也只是“摆个摊,发张单”,没有更好的办法、措施和形式,工作成效不明显。

第三,经济基础较差的村在加强德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基础差,村民参与性不高,而由此带来的乡村德治建设不足在现实中又引起多方面的问题。“比如扶贫工作中的‘赖贫’问题和‘分户’的问题。一些身体健康、能够自理的贫困户‘赖贫’思想严重。这些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才是脱贫的责任主体,甚至认为当个贫困户挺‘光荣’,‘等靠要’思想严重,‘靠着墙根晒太阳、等着别人送小康’。与之对应的就是‘分户’的事。在扶贫攻坚中,部分有经济能力的子女没有承担起赡养老人义务,通过‘分户’将没有劳动能力和稳定经济来源的老人推给政府负责‘兜底’。”谈到此处,范社岭颇为感慨。

第四,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在某些地方还存在。这些势力存在霸占乡村公共资源、阻挠乡村集体发展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些甚至是党员干部和负责人,极大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在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德治是支撑。”谈及促进“三治合一”,范社岭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要以党建为引领,促进“三治”结合。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统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应以深化基层党组织建设为结合点,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基层自治工作中,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体系趋于完善:一是积极推进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人兼,通过村“两委”换届,明确指标任务,深度贫困地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人兼”要做到能兼则兼,不断扩大“一身兼”比例,强化党对基层自治组织的领导,着力解决村级党组织弱化,引领功能不强的问题;二是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制培训,着重增强乡村党员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乡村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乡村干部队伍;三是充分发挥文明办、宣传部等相关党委部门在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德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效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

其次,要以自治为基,强化发展内生动力。要紧紧抓住村“两委”班子建设这个关键,有针对性地解决村“两委”班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多措并举加强村“两委”建设,强化农村自治基础,增强农村自我主动发展的领导力,助推乡村振兴。

第三,要以法治为本,保障工作有序进行。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农村法制教育相对滞后,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势在必行。一方面,法制部门要重点针对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加快完善乡村法律宣传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逐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大力宣传农业生产、农村土地规划、农村社会稳定等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让村民知晓法律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第四,要强调以德治为先,筑牢乡村振兴之根。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在农村治理体系中,德治是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柔性力量,是介于国家权威和村民自治之间的必要补充力量,能够有效促进法治和自治的相互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