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发布时间: 2019-06-21 13:39:12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人民政协报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原标题:杨伟民常委的发言: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处置“僵尸企业”必须坚持五大原则:坚持改革精神,经授权可突破有碍处置的现行法律规章条款,边处置、边探索总结、边形成合理的法律制度和市场化机制;坚持全局观念,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政策出政策,形成合力;坚持把职工安置放在首位,变现资产应优先用于保障职工权益;坚持多重整少清算,据此制定政策和审理判决,有一线重整希望的就不清算;坚持稳中求进,既要坚定处置,也要稳妥有序,不下指标,不搞一阵风、一刀切。在此基础上,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对“僵尸企业”产生、识别、处置办法等的认识。

二、明确各方责任。中央政府设立跨部门领导小组,做好顶层政策设计。

三、制定激励政策。中央政府制定包括欠税及滞纳金豁免、“僵尸企业”不良贷款专门核销和独立考核、统借统还债务拆分处置、设立职工安置救助金等一揽子的激励政策。

四、允许土地变性。允许地方政府改变“僵尸企业”土地用途,允许矿山企业通过修复生态进行土地空间置换。

五、建立托管制度。国务院国资委设立一家托管公司,托管央企所属“僵尸企业”,地方国资委可比照设立。

六、发挥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发挥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经验和完整的处置链条优势,引导其更多参与“僵尸企业”处置。

七、增强破产审判能力。增设破产法庭,加强破产法官队伍建设,设立破产案件专项资金,建立预重整制度。

八、完善府院协调制度。明确地方政府和法院权责,解决好债权人博弈、各部门掣肘等问题。

九、健全管理人制度。制定《破产管理人办法》,建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并明确归口的政府部门。

十、修订《破产法》并加强制度性配套。调整修订《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