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选编| 致公党中央:以农户自愿为前提 稳妥推进农村土地连片委托流转

发布时间: 2019-04-18 10:48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卢佳静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编者按】

“依托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进而推动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既是当前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

本期为您选编致公党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提案》。

【分析】

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农户短周期流转偏好同农业投资长期性的矛盾愈发突出。很多地方出现土地流转“期限越签越短、价格越涨越高”的现象,地权不稳定限制了经营主体的投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对土地的短期效益掠夺替代了农地的长期投入。

(二)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仍不健全。存在严重的信息更新不及时、传输效率低、规模小等问题,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密切相关的土地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发育不充分,土地流转收益与市场供求脱节,契约意识、契约环境有待强化。

(三)农地流转集中后的风险防范需要加强。“粮经倒置”显现,实践中土地“非粮化”“非农化”等现象凸显;规模经营主体违规用地日益突出;农民盲从风险显现。

【建议】

(一)基于农户自愿前提下稳妥推进整村整组连片委托流转。从地方实践来看,土地整村整组连片委托流转是提高土地流转规范性、稳定性和附加值的最有效方式。

一方面要通过政策上的适当倾斜,积极引导条件成熟的村组开展整村整组连片委托流转,村组统一规划整理,改建提升基础设施,统一引进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另一方面,明确界定各级政府部门在其中的定位,政府应跳出“主导人”“经济人”角色,不得通过定指标、定任务方式强行推进土地连片流转,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消除“权力寻租”“与民争利”的空间,并在农地资产估价、法律援助、政策性保险开展等涉及农户利益保障方面提供好公共服务。

(二)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引导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形成。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土地流转平台,明确除同一集体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进行的互换、转让、转包、股份合作外,其他的农业生产组织作为受让方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应在当地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并将信息层级向上级平台汇总,以便及时更新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及价格等信息;同时可借鉴一些地方试点的农村资产交易中心机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纳入规范交易体系,通过金融、评估、结算、担保和支付保障等中介服务程序,让土地经营权公开公平公正地交易、兑现并增值。

二是要完善价格机制,针对我国农村市场现况,农地流转价格既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又需要市场调节,才能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建议建立基于第三方评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政府指导价,建立全国统一的流转土地价格动态监测体系,鼓励以实物折价、承包年限逐年递增等方法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平衡供需双方利益,以此推动经营权长期流转,地权长期稳定。

(三)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与粮食安全协调机制。

一是强化行政监管,在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管制基础上,强化对地方政府和乡村集体的粮食生产绩效考核力度,将其与干部使用相挂钩,形成协同共抓粮食生产的新格局。

二是强化市场协同配合,坚持发挥好“最低保护价格”的政策托底作用,配套实施与种粮面积挂钩的补贴政策、种粮农业保险补助政策等,确保粮食种植收益能够有效“冲减”土地经营权流转成本和其他生产成本,调动流入主体种植粮食的积极性。

(四)发挥政府监管在风险防范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要强化经营主体条件稽核,建立以农业经营主体资格认证为核心的土地流转准入制度,重视经营项目日常监测,对有经营失控项目要提前介入,精准扶持,对恶意违反合同规定,实施“非农化”的经营主体要纳入黑名单管理。

二是健全农户权益减损后补偿机制,探索推进土地流转保险制度,用市场化手段规避土地规模流转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风险,更好的维护农民和经营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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