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力少不了社会支持

发布时间: 2019-04-18 09:39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甄贞 | 责任编辑: 李培刚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一项充满温情、功在千秋的伟业。充分吸纳社会力量介入,可以弥补检察机关知识结构的局限性与人力资源的有限性,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力,提升工作质效。可以说,社会支持体系是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必要条件。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统筹协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事宜,并联合下发通知,确定一批工作基础较好的代表性地区开展试点。目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托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开展社会调查、提供心理援助、建立观护基地等,对涉案未成年人提供行为矫治、文化学习、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法律依据、资源整合、配套机制等仍不健全,建设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下发或者联合会签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推进力度有限。社会力量的发育程度及参与意愿左右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状况,造成社会支持的预期性与持续性缺乏保障,各地发展水平更是严重失衡。检察机关作为专业司法机构,权责边界较为清晰,并不具有充分调动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政府作为社会资源调配主责单位,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职责不明,财政预算未予专门列支,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由于缺少转介中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的供给与需求脱节,重复供给频繁发生,需求空白得不到及时填补,资源的利用效率与产出效益大打折扣,造成稀缺社会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司法类社工机构和队伍是构成现代社会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力量,理应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中流砥柱,但因认可度不高、待遇较低等,难以产生强大的职业吸引力,且参与司法工作存在专业法律知识较为匮乏的短板,目前高水平社工机构和队伍缺口较大,且分布不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评价机制尚未建立,项目经费、运行标准不一,支持效果参差不齐,监督主体缺位,考核遭遇真空,正向激励与反向监督难以奏效,面临低水平徘徊的风险。

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首先应加强立法顶层设计,借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之机,在“两法”中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乃至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作出明文规定,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细化社会支持项目名录,明确经费支出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赋予检察机关建设社会支持体系的法定职能,为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的实践探索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应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事宜,会同检察机关及相关单位研制社会支持体系运行架构,整合公安、检察、法院已经建立的支持项目,广泛吸纳企业、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力量,搭建教育、医疗、就业、矫治等在内的综合性、一体化支持平台,统一入口与出口,理顺社会资源供给与需求通道,满足涉案未成年人的个性化需求。

再次,应大力培育未检社会支持工作机构和社工队伍,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对于社工机构发展,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财政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之外,鼓励市场化运营,畅通资金筹措渠道,提高职业待遇,积极帮助创造媒体宣传机会,扩大知名度与认可度。对于社工培养,要顺应司法工作需求,在专业教育中增设刑事法、少年法等作为必修课程,引入案例式教学法,职业资格认定增加专门法律知识的考核内容。同时,探索构建社工机构与队伍的区域对接帮扶机制,促进均衡发展。

另外,应研究制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评价标准,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奖惩并用,从供给侧的角度,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依托政府专项预算,向社会发布项目名录,公开招标,根据社会组织的资质、声誉、人力、设备、技术等确定中标机构,编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接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项目运行、经费支出执行地区同一标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定期公布社会支持工作考核方案与实施细则,结合年度统计数据与抽查结论,确定社会支持工作质效,优秀的奖励,差的整改甚至淘汰。(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