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时要求强化生态底线管理,实施两线三区空间管控,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4290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26.1%。生态红线实行强化刚性约束,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从生态控制线实践较早的欧美国家及深圳、广州等国内城市来看,单纯强调保护将导致明显的“邻避”效应,即“NIMBY”(Not In My Back Yard)。因为生态保护的风险由该区或邻近居民承担,收益却由全社会共享,实施保护往往受到相关社区集体的反对,生态保护的社会矛盾和经济代价非常突出。
目前北京市将组织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地方立法。在实地调研和相关经验教训总结的基础上,针对北京未来生态红线的落实推进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树立高质量的保护观,以生态旅游让人民共享保护与利用的成果。生态红线是实现城乡居民美好生活的手段,不是目的。北京的生态红线包括了最好山水资源,如北部燕山生态屏障、西部太行山生态屏障、永定河沿线生态防护带、潮白河—古运河沿线生态保护带,既是首都人民向往的绿色休闲目的地,也是反映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晴雨表。生态红线应成为城乡居民实现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支撑,建立生态红线的目的在于让人民共享保护与利用的成果。
以旅游促进生态利用是更好的保护。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要美,首先要富。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美丽乡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应该是幸福乡村、富裕乡村。生态红线区域的很多乡村具备发展休闲度假、运动康养、文化创意等产业的优质潜力。善加因势利导,以乡村旅游共促发展方式转型,走绿色化发展道路,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变现,才能让村民自主、自愿、自觉去保护绿水青山。
第二,生态保护旅游化,将生态设施植入旅游功能。要让生态保护实现景观化、旅游化。使生态绿地发挥复合功能,如通过田园打造大地艺术景观,为乡村旅游增加游览项目;增加防护林带的品种配置和季相变化,提升游客体验。生态修复要实现旅游化。北京生态红线内主要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流失生态敏感区等三类生态功能区域。可结合山体边坡景观美化、梯田台地景观建设、湿地驳岸美化、生产废弃地修复旅游化等实现生态治理的多重功能,实现保护与发展的综合效益。还要活用传统的建造技术和生产技术。与现代技术相比,传统技术对自然的影响更小,对城市游客也有很高的旅游吸引力。如对传统民居保护性开发,既可以防止传统民居的衰败和消亡,也可以结合民宿打造,实现旅游价值;对传统的种植、养殖技术,乡村习俗进行保护传承,也是丰富旅游活动、节庆的重要手段。
第三,旅游开发生态化,以“三绿模式”推动生态旅游发展。一是建立绿色公约。明确游客、村民在旅游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并纳入《村规民约》,在立面改造、绿化、垃圾分类等方面形成契约,形成绿色治理模式,使游客和村民能自我约束、自发参与生态保护。二是落实绿色资产清单。辨识村庄周边具有生态价值、旅游价值的山水林田湖草和文化遗产,形成绿色资产清单,进行建档登记,将绿色资产保护责任分解到人,实现严格保护。三是提倡绿色消费。对旅游“食、住、行、游、娱”五个环节中的低碳旅游行为制定奖励标准,将游客的每一项低碳行为给定奖励数额,抵扣旅游消费。
第四,做好全域旅游规划,统筹生态红线内外村庄发展。生态红线内外要协同发展。生态红线作为生态保育的高压线,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禁区,它也是区域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以空间管制、生态规划,或是其他视角为切入点的规划工作,若割裂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联系,仅仅关注前者或后者,都是片面和不合理的。只有将其融入线外空间的规划体系,实现一体化开发更新,才能够实现城乡范围和区域尺度的协同保护和联动发展。
应以全域旅游规划统筹资源。对红线内自然和人文资源进行核心价值挖掘,探索其在全域整体旅游功能运作中所承担的职能。在旅游线路打造方面,统筹红线内外林地、水域、古迹等节点资源,依托交通线路或自然河流打造串联内外的生态人文体验网络。
以全域旅游规划实现功能互补。由于线内建设受限,旅游开发所需的停车场、酒店、餐饮等配套设施可集中布置在线外的邻近村庄,以减少游客在线内的停留时间,保证线内的生态承载量。线内村庄应采用绿色规划手段,对开发更新项目进行严格的环境评估,尽可能减小对线内生态质量的影响。
第五,适当赋予村庄生态资源使用权和管理权。在生态刚性要求下,线内村庄的生态资源使用权和管理权将被大量剥夺,如深圳线内社区无法办理房产证、物业抵押、买卖等活动,使生态控制与社区利益存在显著的冲突。
因此,应适当赋予线内村庄生态资源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权利适度下放就意味着扩充了村庄对线内资源的调控与配置能力,这样有助于激发村民的主观能动性, 促使他们创造性地提供环境服务,从而使生态红线内部资源效益最大化并赢得公众对生态线价值的共识。
要鼓励相关利益群体共同参与生态保护政策制定。公众参与有助于采纳各方的建议并及时协调冲突,制定出比较合理的补偿方案。如果缺少与主要利益体的协商, 则制定出的方案也将不能很好地被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