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对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19-04-03 11:00:22 | 来源: 慈善公益报 | 作者: 王希文 | 责任编辑: 耿鑫

随着社会力量扶贫捐赠力度的不断加大,现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些企业对贫困地区单次扶贫捐赠支出金额较大,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即使结转三年仍然得不到全部扣除,同时企业捐赠货物视同销售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增值税改革为主要内容的一揽子减税措施,其中,有助于改善民生和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减税措施中,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这次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两项扶贫捐赠优惠政策:一是对企业用于重点贫困地区的扶贫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解决了企业所得税前不足扣除的问题;二是对捐赠给重点贫困地区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减轻了企业负担。

这两项扶贫捐赠专项优惠政策,将有效减轻参与脱贫攻坚战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的积极性。

3月2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向记者表示,长期以来,我国不断完善有利于脱贫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公益捐赠方面,国家对企业发生的包括扶贫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12%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扣除等。对个人发生的包括扶贫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予以扣除。

在鼓励就业创业方面,国家对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给予税收优惠。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发挥小微企业吸纳贫困群体创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如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扩大享受减半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

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国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和湖南湘西、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江西赣州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修订完善西部地区鼓励类目录;对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类产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税收,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程丽华还表示,201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认真落实上述支持扶贫攻坚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同时,严格对标精准脱贫要求,抓紧研究出台了易地扶贫搬迁、支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易地扶贫搬迁税收支持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补助资金、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和相关的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运营免征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二是支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吸纳企业范围,提高税额扣减标准,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

今年,我国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平衡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国家既要开源节流,又要精打细算,把钱花在刀刃上。而国家助力脱贫攻坚,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从事公益扶贫捐赠所给予的大力支持就是把钱花用在了刀刃上,支持打好脱贫攻坚战,努力推动区域均衡发展,加强基本民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