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伟:程序化是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保障

发布时间: 2019-04-03 08:49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姜伟 | 责任编辑: 李培刚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基本要求,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程序化既是制度化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化的具体体现。民主的目标与程序呈正相关关系。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有序的政治活动,首先是一种程序民主。程序是制度的生命。正是因为协商民主的多元性,才需要一整套完备的协商程序。程序的最大意义是体现对协商参与者权利的尊重和维护,程序的最大作用在于规范协商民主的有序状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用制度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方式、规则和程序确定下来。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保证协商民主健康有序运转,是衡量协商民主制度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尺。规范协商程序应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确保协商活动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积极探索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明确协商民主程序化的基本原则,对于增强按程序协商的自觉性、提高协商民主的质量和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平等原则。协商民主的最大特点就是平等议事。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参与者享有平等参与、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等基本权利。协商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没有强弱高低之分,不能因为协商参与者发表不同意见而受到歧视。注重协商的平等性,可以调动、激发协商参与者的积极性。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政协委员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营造平等、理性的民主氛围,保证协商参与者特别是少数意见的支持者平等发表意见,所提意见都能得到平等对待。只有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才能得以协调,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才能够实现。

多元原则。广泛参与是民主的真谛,没有参与就没有协商。社会的多元性是协商民主的前提,不同的利益群体对协商民主提出了多元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努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要进一步完善利益表达的协商程序,拓展并畅通界别委员联系群众的渠道,让社会各方面的愿望呼声、意见建议在政协的协商平台上得到充分反映。广泛吸纳议题相关的利益群体代表参与协商,确保协商参与者的广泛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扩大公众的参与度,搭建协商平台、完善协商形式,积极邀请受议题影响的群体代表参加、列席或者旁听协商,保证各方代表参与协商,面对面进行交流,充分发表意见。在协商程序的引导下,协商参与者之间相互尊重,充分沟通、交流,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建议,大家互相比较,彼此借鉴,从中做出科学选择,有助于形成一个综合全体协商参与者各方意见的协商结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公开原则。协商民主不是闭门决策。公开透明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特征。协商民主的公开性特征应该自始至终贯穿整个协商过程。协商民主应该注重信息的公开性,强调参与者要在充分知情的状态下交流、沟通,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隔阂和误解。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和委员知情机制,在协商前,向协商参与者平等提供翔实的议题材料,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协商民主的议题、背景、形式、步骤、进展、结果、决策等信息,应该公之于众。这不仅有助于广大公众熟悉程序设置,而且让协商参与者和社会公众见到协商民主的实现过程,了解协商参与者发表的意见及支持或反对某种观点的理由。协商程序的公开,包括对协商参与者公开和对社会公众公开两方面。程序公开增强协商民主的透明度,社会公众可以对协商过程实施监督,便于监督协商参与者执行程序情况和协商结果运用反馈情况。

包容原则。协商民主既要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共识,又要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提高合作共事的质量和水平。协商民主的价值,既体现在覆盖面上,又体现在包容性上。协商民主过程中,协商参与者能够提出自己的意见,反对别人的主张,进行交叉的辩论和询问。协商民主要按照充分讨论、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敢于直言,坚持商以求同、协以成事,尽可能就协商议题增进共识,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即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矛盾、包容差异,接纳不同意见。在协商过程中,要尊重各方,从善如流、兼听各方,广纳群言、汇集民智。鼓励协商参与者愿讲话、敢讲话、讲真话、讲实话,鼓励发表不同观点,努力把问题议深议透,提倡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鼓励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切实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决策民主不同,不能简单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用多数人的意见代替或否定少数人(包括个别人)的意见。保证少数人的意愿和建议能够得到自由表达和充分尊重,是协商民主的内在品质。对于协商时的少数意见,也要认真对待,并向决策者如实提供和反映,避免形成多数意见后少数意见被忽视的问题,保证少数意见也能够进入决策程序,让决策者听到不同的意见,有效兼顾少数意见者的合理权益。协商民主既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也要考虑少数人的合理要求,特别要听取批评的声音,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效率原则。提高效率是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不讲效率的程序是不完整、不完善的程序。追求效率的目的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效益。协商民主的程序应该是一个有效率的程序,不能因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而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效率原则要求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参与者能够按照既定的程序发表意见,提高协商效率,节约制度运行成本。设置协商民主程序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努力实现以最小的协商成本取得最大的协商效果。高度重视协商议事规则的设置,通过简明、实用的协商议事规则,谨慎平衡参与协商的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保障协商者理性参与,使协商意见的形成、提交、讨论、实施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规范进行,更高效地反映各方意见建议,保证协商民主协商有规、建言有序,有的放矢、言之有物。

实效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也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明确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是发挥协商功能、增强协商实效的关键环节。为保证协商民主的有效性,要用制度的约束确保协商成果成为科学决策的参考依据。在决策之前和决策过程中广泛协商,并注重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推动在党政部门的相关制度中规定政协民主协商的相关程序,将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民生问题等方面的事项纳入政协协商民主的范围。

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就是将参与协商的形式、内容用制度化的形态明确规范,实现协商各方有序的政治参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协商民主程序化要求协商民主的各个环节都有完整、规范、科学的制度,推动协商民主更有序、更规范、更有效。在新时代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通过完整的制度程序设置,不断提高协商的广泛性、充分性、有效性,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