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政府失信,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19-04-02 09:12:34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董振班 | 责任编辑: 王静

今年以来,不少省份召开为全年工作定调会议,其中“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一致首选重要议题。

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拟打造优化营商环境2.0版;黑龙江省2018年因营商环境问题处理1767人;成都市将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列成“头号工程”;昆山市发布《昆山营商环境白皮书》,成全国率先发布营商环境白皮书的县级市;宿迁市则发布了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从这几个地市情况可以看出,各地对营商环境的重视程度均进一步升级。

应当说,各级党委政府重视营商环境无疑是一件大好事,但是,各地在重视营商环境的同时,对如何建设“诚信政府”、如何防止政府“失信”鲜有提及。营商环境的优化过程中,诚信政府建设当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笔者根据公开的数据粗略统计发现,已有400多个地方政府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虽然主要是一些乡镇政府及县区级政府,但也不乏一些地市级的政府,如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也曾出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各个政府失信原因可谓五花八门,有拖欠工程款的,有抗拒执行的,甚至还有虚造证据的。

为了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当事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是,一些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地方政府就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笔者认为,应将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拒不履行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应当加大考核、问责力度,使营商环境真正得以优化。

一是将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纳入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考评体系。对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地方政府扣减考核得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可限制获得相关考核等次、禁止获得相关奖励等。

二是上级纪委监察委对拒不履行裁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制度,对严重违法的,要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纪委监察委与人民法院之间建立案件信息互通共享制度,便于纪委监察委及时发现地方政府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相关案件的信息和线索。

(作者系江苏省宿迁市政协常委、民进宿迁市委会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