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各地都出台了不少配套政策。但是,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仍面临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存在不少“中梗塞”现象。
按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办学收益,对民办学校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深入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一项“硬改革”,决不允许“冷处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新法新政,各级政府在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问题上,应当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蹄疾步稳,因地制宜,压茬推进。为此建议: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完善分类管理过渡措施。当前,关键是要细化存量学校分类过渡的政策规定,具体明确现有学校转设所涉及的财务清算范围和组织方式、缴纳税费种类和标准、补偿奖励的额度和取得方式等。其中,涉及举办者利益攸关的问题,如剩余财产补偿奖励,不应含糊其辞、拖延不决。同时,还要最大程度简化分类转设程序,尽可能减免相关规费,降低分类管理改革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要做到依法行政,全面落实法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各项法定扶持政策,事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分类选择意愿及选择方向。按照法律规定,各地应尽快建立健全政府津贴、政府购买服务、学生助学贷款、基金奖励和捐资激励等制度体系,并视地方财力状况,切实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生均经费补助政策。与此同时,对营利性学校也应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相应支持。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要坚持疏堵结合,深入规范民办教育行业秩序。重点抓好四个环节:依法完善民办学校前置许可登记制度,分级分类建立民办学校最低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日常办学行为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及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强化财务专项审计工作,完善民办学校法人年检制度;探索信息强制公开及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推行“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将民办学校守法诚信办学情况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健全各类办学风险预防及干预机制,切实加大对民办学校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及惩戒力度。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要秉持公平正义,正确对待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投资办学仍是现阶段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为此,一方面要大力倡导社会力量公益性办学,优先扶持各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另一方面要正确看待并公平对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为其留足必要的发展空间,同时比照相关产业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教育,只要依法、规范、诚信办学,都应当得到理解、尊重、鼓励和扶持。各级政府在优先鼓励和积极扶持非营利性学校发展的同时,不能对各类营利性民办学校产生观念歧视乃至制度排挤。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要创新制度设计,充分保障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由于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新设或转设为营利性学校,未来一个时期,该学段社会资金进入的规模及频次显然会有所缩减,即这一学段的学位供给总量将会下降。这就要求各地要提前应对、及早谋划,通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制度,拓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渠道,优化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以保持基本学位供求平衡。此外,可探索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办学模式,采取委托管理、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服务供给能力,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