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团体提案:实行税收简并征税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 2019-03-06 14:38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张宁锐 卢佳静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中国网北京3月6日讯(记者 张宁锐 卢佳静)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展小微企业也是做好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工商联就推进小微企业简并征税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交了团体提案。

多年来,在诸多优惠政策帮扶下,我国小微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解决就业问题、增强经济新动能、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际贸易冲突持续加深,许多小微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等问题。

为了缓解民企、小微企业税费高的问题,促进扩大就业和消费,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逐步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特别是今年1月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包括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据测算,此次推出的普惠性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以上减税措施将持续三年,这对广大小微企业起到较好的减负作用,有助于小微企业提振信心和预期。但是从税收政策层面,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税费项目名目繁多、征收率仍然较高、起征点纳税边界容易错配和有失公平等问题。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进行更为彻底地改革,即实行税收简并征税办法,让政策好实施、易落地,助力小微企业轻装上阵、专心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修改纳税人适用范围。建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高于增值税起征点,但低于500万元)有权选择按照现行方式还是税收简并征收方式缴纳税收,一定期限不变。

二是修改简并征收方式的税种范围。我国曾开征过包含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四税在内的工商统一税。目前一些地方对特定行业试行综合税制,如对货运发票代开纳税人和房屋出租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将小微企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种进行归类区分,建议将小微企业相对普遍适用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税简并征收。

三是合理确定简并征收率。当前,增值税征收率普遍为3%(房地产租售适用5%);城市维护建设税三档税率分别为增值税和消费税额的7%、5%和1%,允许地方可在50%幅度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的措施;企业(个人)所得税方面,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税负为5%和10%。

考虑到小微企业在当前用工成本、原材料、环保、社保、通胀、经济趋缓等因素影响下生存发展面临困难,为了体现减税降费和简化纳税的要求,参考国际案例,建议不再区分市区、县镇和农村,将上述四税简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统一按照1%征收。对房地产等特定行业可另行规定征收率。

四是对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允许扣减相应的免税额。由于超过起征点需要全额按照3%或5%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边界部分很不合理,极易产生税企争议。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到月10万元后,问题更为突出。为此,建议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准予小规模纳税人计征增值税时按月扣减税额(10万元*征收率),仅对超出免征额部分征税。

五是修订相关法律规范。现行支持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多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不高,执法刚性不强。建议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将税收简并征收方式写入,授权国务院根据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进程调整简并征收的税收范围,合理确定征收率。通过以上举措,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简并征收办法,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国家简政减税降费政策,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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