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访谈)防卫过当“度难把” 朱征夫建议司法认定予以严格限制
中新社北京3月2日电 题:防卫过当“度难把” 朱征夫建议司法认定予以严格限制
中新社记者 杨程晨
“遇危险需要防卫时,度的把握是很难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1日在北京说,司法对正当防卫要予以支持,对防卫过当标准的认定“必须非常严格”。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中新社记者 杨程晨 摄
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将于3日开幕。刚刚到会的朱征夫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就涉及司法的社会热点事件发表观点并介绍其今年拟提交提案。
2018年9月,中国最高法发布规划,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近日,福建男子赵宇被拘14天的新闻再度引发舆论关于防卫过当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界限的讨论。
“一旦遭遇危险,能不能防卫、怎样防卫、如何把握尺度?”他建议,司法要对正当防卫予以鼓励、支持,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对防卫过当的认定要加以严格限制。
朱征夫坦言,相关标准的出台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当前在相关案件的执法尺度上可适当予以调整。
已连续三届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提交过70多份提案,其中防止冤假错案、加重制售假处罚力度等涉及司法议题的提案引发热烈讨论。今年,他将重点关注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朱征夫说,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目前对于刑事案件的二审,绝大部分法院都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但与此同时,民事案件的二审大多实现开庭审理。
“不是说书面审理就不能作出公正判决。”他指出,书面审理在目前法院“人手不够”的现实情况下可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缺少当庭质证、辩论环节,既不利于二审合议庭查明事实,也剥夺了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辩护权利。
朱征夫由此建议,要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适用。
具体为,上诉人和辩护人一审做无罪辩护、二审继续做无罪辩护的上诉案件,无论是对事实还是证据的认定提出上诉的都应当考虑开庭;对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的,可以不开庭但应当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上诉人或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上诉案件,原则上均应开庭审理、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如二审合议庭认为新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可不开庭审理,但要在二审裁定中予以说明。
此外,他今年还准备了保护民营企业家司法权益的相关提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