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综述

发布时间: 2019-01-29 11:55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王泳 | 责任编辑: 胡俊

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中国方案

——全国政协“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综述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当前,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兴起,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环境下,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机遇和严峻挑战?

28日,全国政协在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在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下,围绕“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主题,12位委员和国家相关部委负责人齐聚一堂,为迎接我们知识产权强国的春天而出谋划策。

■司法规则:权威的手段是根本途径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历来是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

在座谈会上,委员和专家们一致认为,当前最要紧的是适应新技术、新产业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取向、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予以及时完善和调整。

略显迟滞的立法难以适应当前和今后网络环境下的利益保护。全国政协常委陶凯元认为,要高度重视并积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制度。

“通过该法的制定,可以统筹兼顾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妥善应对与互联网密切相关的管辖、证据规则、审理程序、裁判方式改革等新型疑难问题,进一步便利权利人维权诉讼,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同时,为专业化审判机构的设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依据。”陶凯元说,同时还应推进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修订工作,解决制约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瓶颈问题。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取证难的情况,尽快制定与网环境相适应的诉讼证据规则。

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去年9月和今年1月,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郑建邦分别率全国政协社法委和民革中央联合调研组,就“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安徽、浙江、广东、北京进行了深入调研。在一遍遍不厌其烦地访谈,一次次座谈会的激烈讨论中,基本勾勒出网络版权的现状、机遇和挑战。

“司法保护方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门化,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参加调研的全国政协常委吕忠梅对各地司法探索倍感欣慰。

作为先行者,深圳市为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立法进行的有益探索已为各地提供借鉴的范本。2018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面对新型的通过网络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该保护条例为地方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及时有效的处理知识产权在网络上被侵犯的部分问题。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复杂,既有法律对新型知识产权问题规制不足的问题凸显,要求法律制定及施行的调整甚至革新,因而在国家战略层面,关照新技术革命趋势的知识产权整体思考谋划更加迫切和紧要。”全国政协常委高小玫建议,应积极构建可行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系统方案和制度规则,同时,还要重视有组织地开展和支持社会知识产权智库进行研究,为未来制定一部基础性的、统摄性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做准备,也为我国参与国际经贸交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支撑。

对于企业来说,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一部分的商业秘密,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生死存亡,兴荣与衰落。在座谈会上,多次经历商业秘密商战的全国政协委员周群飞呼吁,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有效依据和指引。

■行政保护:快速高效的执法必不可少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近三年,42%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互联网领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在全国政协常委何志敏看来,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相对于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具有主动、快速、低成本,特别是有力打击群体性侵权和反复侵权的优势,受到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欢迎。”何志敏表示。

事实上,在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其实施计划中已提出,要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这等于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规划了路线图,布置了任务书。

对于行政力量的介入,全国政协委员谢商华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具备的灵活主动、快速高效的执法优势,针对知识产权新客体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打击相关的违法侵权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相关行业的竞争秩序。

对于行政保护同样抱有高期望值的周群飞也认为,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应当发挥更大作用:“一方面通过培训、讲座、现场指导等方式,强化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执法、调查程序获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违法证据,进行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并为企业进一步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不过,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同样面临取证难、惩罚力度小等问题,不能满足有力护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要。况且,近几年来,在中国与西方国家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的行政保护虽然为其所“赞赏”,但也成为西方国家要求中国政府为其承担在司法保护中本应由他们提供证据的义务,中国政府既为本国企业“背锅”、也为外国政府“打工”的情况较为普遍,成为一个国际谈判的不利因素。

谈到行政部门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的角色,部分委员普遍认为,更应在认真分析“双轨制”利弊的基础上进行相关调整。不宜过多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过度介入“私权”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可以将行政执法功能更多配置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引导与行业治理功能。

■政企合作:多元化的共治体系是方向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治理效果,特别在行政、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不断得到强化的同时,如何借助科技力量,转换思维,补齐政企合作、企业自治的短板,形成多元共治效应,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全国政协委员朱新力认为,应鼓励建设互联网平台自治机制。政府和司法部门要进行多维度尝试,结合新形势、新技术,严格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推动政企合作,搭建共治体系。

“要统筹协调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资源,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发挥我国互联网企业的核心优势,广泛调动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为互联网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有力支撑。”陶凯元也认为。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只是国家的事情,也不只是一两家企业的事情,而是要形成全行业共识。”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表示,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到今天,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努力,合力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他提议,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用中采取更多的技术手段,形成技术链和标准在全网推行。从国家层面引导支持司法机构建立制度,形成属于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让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更为积极主动的权益保护。

在吕忠梅看来,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实上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互联网信息产业智慧高度密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这个产业生存和发展的‘金钟罩’。中国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释放信息消费潜力,也必须练好知识产权保护的‘铁布衫’。”

不过,在调研中,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机关多次向调研组反映,既精通法律、又了解知识产权、同时还懂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短缺。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执法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要求很高。”全国政协委员王坚认为,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已成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他在座谈会上提议借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部门高校法学院共建合作的经验,引入优秀人才,充分挖掘外部资源服务知识产权司法的能力。此外,还应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从具备互联网和知识产权复合背景专家学者、律师、互联网企业法务等社会专业人才中定向选拔法官、检察官、知识产权执法人才,培养一支精于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审判、检察和行政执法专业队伍。

当今世界,谁主导知识产权,谁就拥有全球价值链的利益主导权。谁有效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与技术制定,谁就拥有对主导权的话语权。

委员们认为,通过各地的探索实践,我们的制度优势和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结合起来,完全能走出一条在世界范围内领先而且独到的新路。“把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和国际通行规则和我们制度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推进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中国方案,也是在未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要做的事情。”吕忠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