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颖: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 2019-01-28 14:19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耿鑫 | 责任编辑: 耿鑫

编者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也是事关地方发展的热门话题。1月25日,山西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在太原开幕,山西省政协常委郭颖带来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提案。针对山西省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所存在的问题,郭颖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近几年,山西省委省政府不断强化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成长的法治环境,但是,一些不容乐观的问题仍然存在。省政协委员郭颖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和法律层面的不完善客观存在。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民营经济与其他类型经济的待遇仍有所区别。如,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某些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惜贷甚至抽贷,因政策相互不够协调,使得良好的初衷产生反作用。在保护公私财产上不同的法定处罚力度,说明民企与国企间的权益保护力度方面存在差异。

二是执法层面的差异性相对突出。行政执法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仍然存在,因选择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使民营企业遭歧视、被重罚的现象并没有完全避免。民营企业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时有不少制约,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民企与国企间的竞争地位还没有完全平等。

三是司法不平等现象时有发生。某些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国企与民企纠纷时不能够一视同仁,往往对民企的要求严于国企,并且在办案中对民企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精心。超案值、超时限査封、扣押和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基层法院执行民企债务时,仍有执行个人财产的情况。

四是民企依法治企的理念不强。民企各层级人员的法治思维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普遍不强,因合同订立不规范、内务不合规而导致企业受损的情况随处可见。民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观念比较淡薄,甚至于民企老板的人治思维胜于法治思维,也制约了其发展。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郭颖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平等保护的法制理念,加快推动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制定和完善确保民营企业能享受到“非禁即入”实惠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清理和规范与投资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收费,保护民企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充分保障民企平等获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对行之有效并需要长期坚持的要及时上升为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有失公平并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及时废止;还要为民企界人士参与立法协商创造条件和提供机会。

二、进一步加大保护民企合法权益的执法力度。加强民企产权保护,对侵犯民企知识产权以及损害民企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切实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进一步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对民企就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要抓紧审理并及时办结;对民企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要审慎研究并妥善处理,多用教育和限期整改的办法。还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新型监管模式和执法方式。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确保民企公平参与和竞争。

三、要进一步发挥公正司法助力民企发展的作用。司法机关应依法保护民企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严禁违法使用司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要在认定民营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效力,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方面展现司法公正的特有权威;在适用对民企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力戒扩大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共同财;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案;加大对假冒侵权、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惩处力度。

四、要进一步优化对民企的法律服务。探索公共法律服务新模式,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为民企服务;探索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途径送法律进企业,引导民企提升依法治企能力,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合同合法合规性的审查把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政府合同不合法不合规问题的发生;切实增强招商引资的法制化,对因情势变更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合同,政府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弥补民企的合理损失;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民营经济的认同度,营造有利于民企健康发展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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