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接国家发展战略 深化自贸区改革创新
民建天津市委员会
民建天津市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三年来,较好发挥了改革开放试验田和示范区的作用。《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方案》对天津市自贸区建设又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应该看到,天津市自贸区在建设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进一步创新的依据不足,妨碍了制度创新的深化
目前自贸区创新面临依据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中央层面没有赋予自贸区对国际高标准规则进行压力测试的权力,使得这类试验没有依据;二是国家部委放权不能落地。比如,《总体方案》和“金改30条”明确载明了要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国际船舶登记等制度的试验,但天津市与国家有关部委协商多次也未能实现;三是《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对创新依据的规定限制过严,不利于激发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二、国际化业务面临诸多制度障碍,亟待突破
天津自贸区国际化业务基础较好,但竞争力还不够强,而且面临诸多制度障碍:一是海港空港的潜力还没有完全激发出来;二是通关手续仍然繁杂;三是投融资体制还需进一步对标国际标准;四是与“一带一路”倡议对接不够,与“一带一路”的融合还有待加强。
三、新兴产业培育面临新要求,需要实行新突破
自贸区在租赁、商业保理、航空制造等产业领域的培育工作取得了突破,为下一步的工作确立了较好的基础。目前天津市面临产业升级,需要发展人工智能、生物制药等高科技产业,自贸区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现行自贸区的上述功能尚不突出,激励和扶持政策尚未体系化,需要予以改进。
因此建议:
一、争取政策,明确创新范围,扩展自贸区的制度创新空间
一是天津自贸区需要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总体方案》《深改方案》,按照相应程序,与中央各部委加强请示和沟通,争取《总体方案》和《深改方案》的政策及时落地;二是修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使其与《深改方案》保持一致。尤其需要在新条例中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并明确“法”主要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内容可以是“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活动”。
二、对标国际标准,建立国家对外开放高地
天津自贸区要建成国家对外开放高地,需要对标国际投资贸易金融标准不断进行升级,同时要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一是要进一步改进天津海港和空港的管理机制,释放市场活力;二是对标新加坡等国的高标准海关体制,建设高水平海关通关机制;三是要对标国际投资和金融标准,为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以及融资提供便利,打造北方的离岸金融中心;四是推进“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口岸信息互换和服务共享,利用区位优势发展与韩国、日本、俄罗斯、蒙古国和中亚、东南亚的贸易和投资往来。
三、发挥现有产业优势,推动新产业和新动能快速发展,成为天津经济发展的示范区
自贸区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要为天津市的发展作出示范性贡献。一是出台产业发展、土地使用、人才引进政策,加大招商力度,推动优质项目和企业在自贸区落户;二是联合天南大等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人工智能产业研发、制造、检测、应用中心,开展人工智能重大问题研究、标准研制、试点示范、产业推进和国际合作,努力使人工智能这一新兴产业在天津获得大的发展;三是利用自贸区在研发和申请新药方面的政策,吸引天士力等优秀本地企业在自贸区发展,加快形成全国和全球性优势,成为生物制药领域的世界品牌;四是促进飞机修理等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航空航天制造业的优势;五是加快设立全国性金融租赁行业社会组织,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和保理等服务业优势。
(民建天津市委员会常委,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