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庭作用 助力多彩贵州新未来

发布时间: 2018-11-02 13:56 | 来源: 贵州政协报 | 作者: 潘 建 | 责任编辑: 胡俊

□本报记者 潘 建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美丽中国需要司法保护。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是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自2007年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11年间这个生态保护法庭一直在为助力多彩贵州新未来而前行。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作为我国首家,具有哪些作用和前瞻性?我省资源环境审判庭工作开展情况如何?未来如何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作用?近日,记者就以上问题采访了贵州省政协委员、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副庭长刘海英和民革省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革省直第八支部委员、贵州乐淑世律师事务所主任舒乐山。

记者:刘委员,您是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副庭长,清镇市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情况怎样?它的设立具有哪些积极作用?

刘海英:2007年以前,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两湖一库”受到严重污染。2017年9月,在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的提议下,贵阳市委提出“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好“两湖一库”。在最高法院、贵州省委的大力支持下,贵阳于2007年11月20日在清镇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环境保护法庭,开启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先河,成立以来已在环保审判、公益诉讼等方面为贵阳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环资庭始终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按照“高举法律武器,运用审判职能,保卫绿水青山”的理念,以开拓进取的精神,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始终走在了我国环境司法的前沿,成功地进行了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对各种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大胆探索,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参考价值。

清镇法院环资庭经过十一年的努力,先后被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法院先进集体”“贵州省工人先锋号”称号,荣立“集体三等功”二次,2015年1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环境司法实践基地”,2018年2月荣立集体一等功。

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专业化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审判机构专业化;二是审判程序专业化;三是证据判断专业化;四是判决方式专业化;五是判决执行专业化。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年来,正是按照专门化的道路在前行。环资庭以公益诉讼为突破口,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的工作,多起案件被选入最高法院公报或被评选为典型案例。迄今为止,包括最高法院在内,全国四级法院已有超过1000家不同组织形式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组织。

记者:刘委员刚刚提到了,清镇市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舒主任,您认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司法实践中所遵循的生态法制理念有哪些?

舒乐山:环境法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制度,起步和发展都较晚,环境法律制度从制定、实施到执行都还不尽完善,而现行环境法律制度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大部分处于事后监督保护阶段,不利于保护有限的、难以恢复的生态环境。针对生态环境的特殊性,环资庭在运行过程中,创新了司法审判的环保理念,最大化地保护了生态环境。主要是:

事前预防性生态理念:生态环境的脆弱性、难以恢复性决定了对其的保护不能固守于传统的司法保护模式,而应在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之前,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制止后果的产生或扩大。环保法庭在运行过程中,对于从各种渠道知晓的、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危险的事件高度关注,利用与政府、环保行政机构、NGO建立的诉讼与非诉讼化解矛盾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相关机构顺利解决环境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事中控制性生态理念:生态环境已经遭受破坏,且侵害正在继续扩大,可能造成更加严重后果的时候,如按照纯粹的司法程序来进行诉讼,当漫长的诉讼程序得出结论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可能无法控制,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环保法庭在运行过程中,为将生态环境的损害最小化,使得持续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得到遏制,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初期,便将先于执行、法律意见书、禁止令等制度引入环境诉讼类案件,消除对环境继续扩大性地影响。

事后修复性生态理念: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已经结束,生态环境已经遭受破坏的结果无法改变时,仅用行政或刑事处罚手段对侵害人的行为进行惩处,也无法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为此,环保法庭在破坏林业资源的刑事案件中创新性地采用了非刑罚处罚方式,即对一部分罪行较轻的罪犯,在判处其有期徒刑的同时,还依据《森林法》的规定,判处其到案发地补种树苗,以劳动来修复被其破坏的林业资源,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大多数被告人或其家属为求得法庭的从轻处罚,主动在案发地恢复植被。该方式尽力弥补破坏环境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体现了生态文明的理念。

记者:清镇市很早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它的设立有何前瞻性?

刘海英:清镇法院环保法庭的设置具有非常强的前瞻性。首先是专属管辖,只管辖涉及到环境、资源、生态保护的案件;其次是贵阳市十个区县跨区域集中管辖;再次是采取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审理的“三审合一”模式。这种设置的结果,符合环境案件特点,打破地方保护壁垒,保证了案源和案件审理的统一尺度。在工作中,环保法庭以公益诉讼为突破口,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的工作,多起案件被选入最高法院公报或被评选为典型案例,建立了环境司法的工作机制和程序规则,形成了公益诉讼的“贵阳模式”。贵阳环保法庭的成立及其司法实践,直接推动了中国环境司法的进步和立法进程。迄今为止,包括最高法院在内,全国四级法院已有超过1000家不同组织形式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组织。

记者:清镇市环境资源审判庭采取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审理的“三审合一”模式。从全省范围来说,目前我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立情况如何?

舒乐山:贵州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审判专门化机构实现了中级法院全覆盖。这表明,贵州深入推广环境司法专门化,全省审判专门化机构更加健全。机构总数由10个扩展为29个,实现了中级法院全覆盖,每个中院辖区内由1到3个基层法院分片跨县级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成为贵州法院环境司法专门化10年之后的又一次跨越式发展。

记者:清镇市环境资源审判庭经历了11年的风雨,这11年来环境司法专门化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刘海英:截至2018年8月,环境资源审判庭已受理各类环境保护类别案件1834件,其中刑事案件759件、民事案件311件、行政案件109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444件、执行案件211件,已审结1784件。

法庭审理了一系列重大案件:如贵阳市两湖一库污染侵权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环保团体提起的获得判决的首例公益诉讼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全国首例环境信息公开案;全国首例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噪声污染案;盗伐林木案;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罪案等。

环境资源审判庭总结出了具有环保审判特色、符合环保审判规律的工作制度:一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二是适用非刑罚处罚手段,尽力弥补破坏环境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三是守住发展与生态保护两条底线;四是实施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和第三方监督制度;五是专家全面介入环境司法过程;六是政府、公众、司法联动机制;七是大调解机制;八是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九是环境司法诉前禁令;十是巡回审理机制。

记者:从全省范围来说,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情况怎样?请分享一两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舒乐山:2017年6月至今年5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020件,涉案1606人,审结966件,涉案1519人;环境资源行政案件4116件,审结2923件;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194件,审结138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9件,贵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各项指标居全国前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据了解,全省法院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污染环境罪、非法狩猎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刑事案件966件,涉案1519人。以刑事打击织起一张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天网,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全天候守护我省生态环境安全。

记者:对发挥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庭作用、助力多彩贵州新未来有什么样的展望和建议?

刘海英: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绿色”发展不仅是一种梦想,更要把它变为现实。在保护青山绿水,建设百姓富、生态美多彩贵州新未来的进程中,高举法律的大旗,坚决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正是顺应民意,维护人民利益之举,当然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称赞。清镇法院环资庭将一如前往,更加努力,共筑美丽贵阳、生态贵州的法治防线。

舒乐山: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为国家的战略性发展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我们环境资源司法体系要更好地总结审判经验,提升延伸保护意识,拓展环保司法保护范围,广泛开展多形式的环保教育宣传,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