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政协委员:严控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得超3年

发布时间: 2018-10-29 09:44 | 来源: 南宁新闻网 | 作者: 韩沛 | 责任编辑: 秦金月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韩沛)昨日,《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立法协商会议在市政协召开。南宁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市政协委员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流程、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随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道路频繁反复开挖等现象日益增多,而在占用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或者安全防护措施、“围而不工”、超期施工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南宁市道路交通畅通安全和市民日常出行。《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加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明确了适用范围及部门职责的划分,细化和完善了审批流程的规定。

  为了让市民提前知晓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出行路线,《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有关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公示制度和异议制度的规定。对此,南宁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建议明确公示的途径,以利于市民监督和投诉。胡佳委员建议,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30日以上的,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或提出异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种不得批准临时占用的情形,包括在医院、学校门前道路百米范围内,交叉路口50米内路段等城市道路范围内,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建议,集贸市场出入通道的两侧,如和平商场等,也应当列入不得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形。

  针对市民最为关心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的规定是否合理,如何解决现实中临时占用道路无限续期的问题,委员们也纷纷建言献策。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应当严格控制占用期限。如设置报刊亭、早餐销售点、车辆停放点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占用主干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庞晓民委员建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3年”,因为这些便民服务设施很多是长期设置的,无需经常审批。胡佳委员提出明确关于临时占用、占道经营的法律责任,建议罚没货物以及罚款。范广委员建议处罚不仅罚款,还应记入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