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省政协推动破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难题

发布时间: 2018-09-26 13:07 | 来源: 正义网 | 作者: 李维 | 责任编辑: 胡俊

正义网西宁9月21日电(记者李维 通讯员罗珺)日前,记者从青海省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部门获悉,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以来,针对青海开展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青海省检察院两位政协委员通过政协提案的形式予以反映,该提案成为2018年青海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第一个得到落实的提案。

2018年1月,青海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青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杰和检委会专职委员郝瀚两位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在我省确立公益诉讼鉴定机构和专项资金制度”的提案。提案结合《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启动情况,建议“规范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该提案被确定为2018年青海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九个重点提案之一,明确由青海省副省长王正升领办、省政协副主席马海瑛督办,省政府、省政协召开两次联合督办会。被督办单位青海省司法厅、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分别对提案内相关建议予以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提案反映的问题已得到切实解决。

一是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问题。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大多需要鉴定评估,青海省内先前没有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有关环境污染的鉴定评估只能委托外地鉴定机构,费用高、周期长,诉讼成本加大,影响了公益诉讼的社会效益。对此,两位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建议“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研究建立鉴定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并做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司法程序的衔接”。2018年4月16日,青海省政协召开提案督办会,要求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司法厅就组建青海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沟通协商。会后,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筛选推荐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目前,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鉴定中心已完成注册登记并开展鉴定业务。其鉴定范围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鉴定(噪声污染环境损害鉴定)。这一鉴定机构的运行不仅为青海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技术支持,也将有效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办案成本。

二是解决了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及其他费用保障问题。公益诉讼属于新增检察办案职能,所需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费用有必要专项拨付。提案建议,“每年财政预算中应考虑向专项资金中拨付一部分资金,用于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的支持。”青海省财政厅依据《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将适时制定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所需调查取证、鉴定评估以及其他必要费用支出,按照收入与支出责任相对等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先行安排解决;待案件判决后,赔偿资金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据此,青海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费用均可获得当地财政支持。

三是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专款专用问题。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旨在恢复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实践中,有些案件被告支付的赔偿金或修复费用能否实际用于修复生态,直接决定了公益诉讼目的能否实现。提案建议,在省财政建立统一、独立的专项资金,“统一接收省级辖区内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赔偿金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修复费用”,“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2018年8月13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对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将生态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青海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资金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两位政协委员有关公益诉讼的提案受到高度重视,反映的问题得以及时解决,表明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力保护青海生态环境的决心,也是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大力支持。

这些问题得以解决,有效破解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难题,也为青海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了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