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 2018-05-15 08:57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李培刚

编者按:互联网快速发展对广大未成年人学习知识、休闲娱乐、社会交往都有重要积极作用,同时网络不良信息泛滥、网络游戏成瘾等问题也严重威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势在必行。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涉及法律主体众多,各方的认识和诉求不完全一致。5月11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协商座谈。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沈德咏在双周协商座谈会现场发言,发言内容摘编如下。

从调研情况看,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情况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人数多规模大。二是低龄化趋势明显。三是网络负面效应开始出现。基于以上情况,调研组认为有必要加快制定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这部条例的制定,有关部门先期做了大量工作,基础很好。在立法原则上,建议:一要坚持预防和保护优先原则,加强社会共治。二要注意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衔接。三要坚持技术规范和政策、法律规制并重。四要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对条例具体内容,建议:

一、明确网信部门作为监管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目前情况是“九龙治水”,权力比较分散、责任比较分散,所以今后要明确牵头部门,其他各个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负其责。

二、完善防范不良网络信息制度,明确未成年人不宜接触的信息内容和范围。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内容,这就做到从源头上管住违法不良信息。要建立防治网络沉迷制度,鼓励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发年龄识别系统软件。

三、规定学校、家长负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责任。保障监护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把家庭履行保护责任的情况纳入文明家庭评价标准体系,同时明确学校的教育引导责任。

四、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怠于履职的法律责任,把约谈警示、定期巡查、联合惩戒、列黑名单等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上升为法规,提高罚款额度,加大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基层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