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发布时间: 2018-04-13 08:52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张正朋

民政部和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意见》明确了对临时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先行救助”

《意见》细化明确了救助对象的范围和类别,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

据了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意见》要求各地要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要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意见》强调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要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意见》指出,各地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要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意见》还要求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与此同时要拓展完善救助方式,根据各地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

深化“救急难”综合试点

在强化组织保障方面,《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同时要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意见》还要求各地深化“救急难”综合试点,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