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促善治 新颁布的监察法为啥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 2018-03-27 09:03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秦金月 | 责任编辑: 胡俊

 本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在26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监察法共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9条。

“以良法促善治”,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将极大促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从通过之日起,监察法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监察委员会是个什么机构?

根据新修订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法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基础上,增加了“一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时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国家机构做出的重要调整,对国家权力作出重新配置。

监察法同时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重庆市监察委主任陈雍认为,“明确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各级党委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地依法领导监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为什么合署办公?

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分析称,这实质上就是一套人马,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根本目的就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能够使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更加集中统一,反腐败资源力量更加集中统一,反腐败手段措施更加集中统一,有效破解反腐败体制机制不畅、资源力量分散的困境,把执纪与执法有机贯通起来,形成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强大战斗力。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认为,“党的机构和国家机关合署办公体制具有中国特色,也是一项颇有难度的课题。”

中国党政关系发展历程,先后经历了党政监察制度并存期、党的监察制度独存期、党政监察制度相继恢复期、合署办公期4个阶段。1993年开启的党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在理顺党政监察制度相互关系上迈出重要一步。

“实践证明,党政监察制度是相互依存的整体,对任何一方的削弱都将损害另一方,最终从整体上削弱监察制度应有的作用。”马一德说。

3大创新确保监督全覆盖

据统计,中国80%的公务员和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接受党纪机关监督。同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接受行政监督。但是,对非行政机关且没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一直以来是一个盲区和空白。监察法对此实现了3大监督创新。

第一,以前对于一个非党员身份的村委会主任、国企管理者,如果只是小贪小腐、不构成犯罪,想惩处十分困难。因为依据废止前的行政监察法,监察部门只能监督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队伍,对村干部、企业管理人员等缺乏监督制约。此次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纳入监察对象,老百姓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再也不会投诉无门了。

同时,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人员等,也被纳入监督范围,确保了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第二,以往对于一些公职人员的乱作为甚至吃拿卡要等行为,惩处规定并不明晰。此次监察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处置情况大体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第二类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三类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三,以往对于一些官员不作为、懒政怠政行为,惩处办法不多。监察法对此明确规定,对于一些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监察法规定可直接对其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监察委具体如何监督?

监察法提出,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2种调查措施中,取代“两规”的留置备受关注。监察法提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法还提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马怀德表示,“‘两规’是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即纪委为调查党员相关违纪案件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留置是国家监察机关采取的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是运用法治思维反腐的具体举措。”以往“两规”在时间、期限、方式、场所、标准等方面存在地区差异,监察法则对留置相关条件做了硬性、统一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被调查者合法权益、规范监察行为、确保反腐败效果方面有了很大进步。

需要说明的是,留置调查并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当监察机关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介入。

谁来监督监察委?

据统计,反腐机构重组后,全国监察系统人员增加10%,监督对象增加200%。那么,谁来监督监察委?

监察法提出,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监察法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资料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