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剑龙委员:用法律护航“美丽中国”

发布时间: 2018-03-15 09:44:07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段留芳

皮剑龙委员:用法律护航“美丽中国”

作为中国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党的十九大再次被写进了政治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框架已经搭建,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又作出新的部署。生态文明在党的十八大期间写入了党章,党的十九大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再次修改了党章。2018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但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仍缺乏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法,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

立法先行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前提基础,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发挥立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推动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或多或少都和法治不健全有关,现行生态文明立法体系不能完全与全面推进和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相适应,生态文明立法体系应与时俱进,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法》为核心的生态法律体系,以促进和保障“美丽中国”建设。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法》。宪法是根本大法,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生态文明建设便具有了宪法纲领。在此基础上,配合此次修宪,梳理出一个对所有主体都适用的基本法即生态法,促进中国环境保护法向中国生态法方向发展,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

将生态法作为单独法律部门,纳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有必要将生态保护法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因为其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采用的是法治生态化的方法,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分类。将生态保护法单独划分法律部门,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具有深远意义。

除了制定生态法,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之外,同时对应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表述。

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法》。我国还没有针对生态补偿制度的专门立法,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中,对补偿范围、主体、原则、内容、对象、方式、标准和实施措施缺乏具体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但权威性和约束性较弱,影响了生态补偿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建立全面、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制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法来规范并推动生态补偿工作变得十分必要。

统一生态环境执法权力,针对不同主体,建立严格的执法处罚体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执法处罚法》。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能力较为薄弱,横向分散、纵向分离、地区分割,较难发挥整体上的监管。如生态环境执法权力分布在海洋、国土、水利等多个涉及资源开发管理的部门,而作为负有整体环境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却对资源的开发、管理无法监管。

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统一生态环境执法权力,针对不同主体,建立严格的执法处罚体系,制定生态执法处罚法,覆盖生态环境管理的全领域,保障步调的一致性。

(作者皮剑龙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