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协公布2018年度政协协商计划

发布时间: 2018-03-02 09:52:42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办公厅 | 作者: | 责任编辑: 吴知音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3 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度政协协商计划。

一、围绕“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进行协商

1.协商形式: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

2.协商时间:2018年6月下旬。

3.参加人员: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自治区政协领导同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改革办、编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同志,自治区相关高校负责同志,自治区政协常委、部分委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4.协商程序:(1)自治区政协调研组作调研报告和有关情况说明;(2)自治区政协常委、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意见;(3)自治区相关高校负责同志发言;(4)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发言;(5)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委员互动;(6)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听取意见并讲话。

5.组织实施单位: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具体负责。

二、围绕“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协商

1.协商形式: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

2.协商时间:2018年9月下旬。

3.参加人员: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自治区政协领导同志,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气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自治区有关企业负责人,自治区政协常委、委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4.协商程序:(1)自治区政协调研组作调研报告和有关情况说明;(2)自治区政协常委、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意见;(3)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发言;(4)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委员互动;(5)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听取意见并讲话。

5.组织实施单位: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具体负责。

三、围绕“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进行协商

1.协商形式:专题协商会议。

2.协商时间:2018年10月上旬。

3.参加人员: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自治区政协领导同志,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部分盟市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同志,自治区政协常委、部分委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4.协商程序:(1)自治区政协调研组作调研报告和有关情况说明;(2)自治区政协常委、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意见;(3)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部分盟市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同志发言;(4)委员与有关方面负责人互动;(5)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听取意见并讲话。

5.组织实施单位: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政协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

四、围绕“提高首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进行协商

1.协商形式:专题协商会议。

2.协商时间:2018年7月下旬。

3.参加人员: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自治区政协领导同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旅游发展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呼和浩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自治区政协部分常委、委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4.协商程序:(1)自治区政协调研组作调研报告和有关情况说明;(2)自治区政协常委、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意见;(3)自治区有关部门,呼和浩特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发言;(4)委员与有关方面负责人互动;(5)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听取意见并讲话。

5.组织实施单位: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具体负责。

五、围绕“推动少数民族聚居贫困地区如期脱贫”进行协商

1.协商形式:专题协商会议。

2.协商时间:2018年8月上旬。

3.参加人员: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自治区政协领导同志,自治区党委农牧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同志,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农村信用联合社等金融企业负责同志,自治区政协部分常委、委员。

4.协商程序:(1)自治区政协调研组作调研报告和有关情况说明;(2)自治区政协常委、委员发表意见;(3)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发言;(4)金融企业负责同志发言;(5)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听取意见并讲话。

5.组织实施单位: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具体负责。

六、围绕“发展区域特色农牧产业,提升农牧产品质量”进行协商

1.协商形式:专题协商会议。

2.协商时间:2018年9月上旬。

3.参加人员: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自治区政协领导同志,自治区党委农牧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金融办、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农村信用联合社等金融企业负责同志,自治区政协部分常委、委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4.协商程序:(1)自治区政协调研组作调研报告和有关情况说明;(2)自治区政协常委、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意见;(3)有关金融企业负责同志发表意见;(4)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发言;(5)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听取意见并讲话。

5.组织实施单位: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政协农牧业委员会具体负责。

七、围绕“推动内蒙古文化走出去”进行协商

1.协商形式:月协商座谈会。

2.协商时间:2018年8月下旬。

3.参加人员:自治区政府、政协有关领导同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财政厅、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外事办、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有关盟市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同志,自治区政协部分常委、委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4.协商程序:(1)自治区政协调研组作有关情况说明;(2)自治区政协常委、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意见;(3)有关盟市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同志发言;(4)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发言;(5)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听取意见并讲话。

5.组织实施单位: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具体负责。

八、围绕“加快我区边民互市贸易区建设,助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进行协商

1.协商形式:月协商座谈会。

2.协商时间:2018年10月下旬。

3.参加人员:自治区政府、政协有关领导同志,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外事办、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贸促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铁路局、国税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中央驻区单位负责同志,满洲里、二连浩特市等边境旗市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区政协部分常委、委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4.协商程序:(1)自治区政协调研组作有关情况说明;(2)自治区政协常委、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意见;(3)有关企业负责同志发表意见;(4)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发言;(5)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听取意见并讲话。

5.组织实施单位: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政协港澳台侨联络和外事委员会具体负责。

九、围绕“推进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进行协商

1.协商形式:对口协商会议。

2.协商时间:2018年7月上旬。

3.参加人员:自治区政协有关领导同志,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大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海关、邮政管理局等中央驻区单位,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等物流企业负责人,部分政协委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4.协商程序:(1)自治区政协调研组作有关情况说明;(2)自治区政协常委、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意见;(3)有关物流企业负责同志发表意见;(4)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发言;(5)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听取意见并讲话。

5.组织实施单位: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政协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

十、围绕“推动在沙漠沙地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进行协商

1.协商形式:对口协商会议。

2.协商时间:2018年11月下旬。

3.参加人员:自治区政协有关领导同志,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政府(行政公署)相关负责同志,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农牧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学研究院、内蒙古农业大学等单位负责同志,防沙治沙相关企业负责人,自治区政协部分常委、委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4.协商程序:(1)自治区政协调研组作有关情况说明;(2)自治区政协常委、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意见;(3)防沙治沙相关单位、企业负责人发表意见;(4)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发言;(5)自治区政协领导同志听取意见并讲话。

5.组织实施单位: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和农牧业委员会具体负责。

以上10个议题,在提交会议协商前,由自治区政协先期组织部分常委、委员,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等开展调研,其中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的协商要形成调研报告。协商会议召开后,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的协商成果,以自治区政协党组报告或专题报告形式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月协商座谈会和对口协商会议可根据协商成果,在会后由承办专委会汇总整理,以自治区政协专题报告或信息专报等形式报送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将相关意见采纳、落实情况反馈自治区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