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客8年沉浮记 国信办现出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2-05 09:08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胡俊 | 责任编辑: 胡俊

    2010年,微博成为中国互联网发展炙手可热的代名词。这一年,也被外界称为“微博元年”。

     

    8年之后,微博用户从2010年的6500万个刷新到月活跃用户3.7亿,微博8年沉浮,至今仍是广大网民使用最频繁的热门应用之一。

     

    2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3月20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办法》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共十八条,包括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辟谣机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定》强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规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支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强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监督,积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以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为例,《规定》要求,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将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障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谣言或不实信息,主动辟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微博客能量大 如何影响社会舆论?

     

    作为广大网民获取信息和交流表达的重要渠道,微博客爆发出的能量巨大,在网络空间影响传播广泛,可以说改变了大部分网民的生活。1月3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其中,微博在短视频和移动直播上的深入布局,推动用户使用率持续增长,达到40.9%,与此同时微博作为社交媒体的传播影响力显著提升。

     

图片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CNNIC特别指出,社交媒体传播影响力显著提升。社交媒体已成为互联网媒体中最为流行的媒体类型之一,凭借用户基数大、信息传播快、互动功能强等特点,成为网上内容传播的重要力量。一方面,传统媒体积极拥抱社交网络,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来发布权威信息,扩大传播范围,增强舆论声势。另一方面,自媒体影响力逐渐放大,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新浪微博月活跃用户达到3.76亿,每十分钟更新一次的热门话题深度影响网络舆论热点,微博实名认证用户、网络红人等对网络话题的影响力较大。

     

    1月27日,北京市网信办约谈新浪微博负责人,针对新浪微博未尽到审查义务,持续传播炒作导向错误、低俗色情、民族歧视等违法违规有害信息的严重问题,责令其立即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整改。作为回应,新浪暂时下线了问题突出的热搜榜、热门话题榜、微博问答功能、热门微博榜明星和情感版块、广场头条栏目情感版块,整改为期一周。

     

    1月28日,新浪微博作出回应:微博将加大对热搜榜热门话题榜刷榜行为的处理力度,并对直接受益者进行处罚:对于存在刷榜行为的热门话题及主持人,对于流量异常搜索词及指向对象进行连带处置。处罚措施如下:以上相关明星、节目、事件名称,3个月不能再上热门话题榜和热搜榜;相关账号3个月不能主持话题。

     

    2018年的第一个月,多家互联网公司先后被有关部门约谈整改。年初,今日头条、凤凰新闻手机客户端因持续传播色情低俗信息、违规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被北京网信办约谈。月中,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又因相关手机应用软件存在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问题约谈了百度、支付宝和今日头条三家公司。

     

    新浪微博被约谈不到一周,《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出台。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规定》无疑为新时代微博客健康有序发展作了重要指引。

     

    政协委员谈网络监管

     

    解放军报记者曾在报道中说,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毛新宇平时也刷微博、逛论坛。毛新宇认为,信息网络是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宣传阵地。这个阵地我们不去占领,别人就会去占领。现在不光是科技和人才的争夺战,也是思想舆论的争夺战,我们一定不能打败仗。所以一定要把信息网络阵地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

     

    2017年两会,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提交了关于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提案,他认为,需要平衡法律监管与内容创新,更好利用直播平台这项新生事物来促进文创行业的发展,国家应该针对内容健康创新的直播平台出台鼓励和支持政策。

     

    许钦松认为,直播平台确实对青少年造成了一种价值取向的引导。多数“网红”长得漂亮,然后在直播里讨红包,一年收入过百万元的大有人在。实际上,这些都会无形之中影响青少年的价值观。许钦松很鼓励青少年多接触新生事物,多开眼界,但他也提出要注意自省和检讨,青少年还是要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主流思想。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微博客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微博客,是指基于使用者关注机制,主要以简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实现信息传播、获取的社交网络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的主体。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的行为主体。

 

    微博客信息服务是指提供微博客平台服务及使用微博客平台从事信息发布、传播等行为。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五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积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先进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倡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第六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及总编辑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微博客服务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定期核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 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

 

    境内具有组织机构特征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

 

    境外组织和机构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驻华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主体类型、发布内容、关注者数量、信用等级等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提供相应服务,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认证信息审核,并按照注册地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认证信息不相符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前台实名认证服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

 

    第十二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微博客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推动微博客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微博客服务使用者日志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微博客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胡俊)

 

    资料来源:中国网信网、新华网、中国军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