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新规能否防住"坑配偶"?提案人独家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1-22 09:17:25 | 来源: 团结报团结网 | 作者: 煌言 | 责任编辑: 刘昌

夫妻感情生活破裂,为前程、为孩子、为各种因素各奔东西。这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然而,好聚好散并不容易,尤其是当共同债务压顶之时。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离婚后,如果确定是共同债务,双方都需负担。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当前,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形成完成的法律体系,防范夫妻串通“坑”债权人或者“自相残杀”的风险,而众所关心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也有了新的规定——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1月18日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可以不背。

《解释》的出台,回应了公众的关注。团结君了解到民进会员、著名律师施杰曾就这一问题提交《关于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建议》,并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明确采用答复。为此,团结君在第一时间采访了施杰律师,带大家听听他的解读和他提出建议的初衷。以下为施杰接受团结君独家采访时的讲述——

谈《解释》出台的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此次《解释》的出台,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建立“夫妻共债共签字或事后追认”制度合理分配了举证证明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平衡保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规范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与社会秩序起着积极的导向作用。

谈提交提案的背景在长期的律师工作中,我发现2004年4月1日正式实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一条颇受争议的内容,即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在实际运用中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存在着水土不服的问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很大程度上受到该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限制,被迫做出一些可能不公正的判决。

该条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债务人配偶之财产权益的保护存在疏漏,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但由于夫妻生活一般具有隐秘性,外界一般无法得知债务人举债的目的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在现实中,债务人配偶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也往往不知情的。如果直接将一方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这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是极其不公平的。

再加上,2004年的《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的发生与否是取决于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举债的目的和用途,如果认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确认,这并不影响交易的效率。

在经过一系列调研和论证后,我写出了《关于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建议》,并提交到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

谈提案提出的建议

在《关于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建议》中,本着保护债务人配偶之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想法,我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建议“24条”司法解释依据《婚姻法》41条的规定,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增强实操性。在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一方面,要以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为要件,即双方你情我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才可认定;另一方面,要以夫妻双方是否分享到债务所带来的红利来作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二是建立日常的家事代理制度,在日常的家事活动中,夫妻互为代理人,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的家庭事务中,任何一方都有权代理另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三是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建议婚姻法可以重点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例外情况,把大众认为不属于日常家事活动的行为进行列举,其余的都归于日常家事活动之中。

四是建立大额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制度。对于建立大额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必须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否则对没有签字的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谈参政履职的感悟

我的提案提交后,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回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就此问题与我进行了沟通。就最新出台的这个《解释》来看,我的建议基本都得到采纳。

事实上,作为一名民进会员律师,同时也是全国政协委员,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很注重充分利用民主党派和全国政协的参政议政平台,将自身的执业优势同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相结合,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促进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

自2008年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以来,我逐渐缩减自己的律师业务工作,将工作重心向履行政协委员职责转移。十年来,我一共向大会提交120多件提案,被戏称为履职“劳模”,提案内容涉及立法、司法、依法行政、民生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除此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话题的提案外,我的很多提案都获得采纳,比如醉驾入刑,比如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提案被写入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诠释新时期一名法律人的神圣职责和工作要义。时刻提醒并勉励自己,勿要忘记自己所肩负的使命,勿要怠于履行参政议政的权利,勿要怯于传达民主监督的声音。(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