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的“刚性”压缩地方政府在排污费征收上的“弹性”,既是依法治国的重大体现,更是还政于民的善政良策。
经过一年的制度准备和市场“吹风”,社会高度关注的环保税征收终于在2018年新年之际启动。环保税制的加速推出,既是全面贯彻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制度供给侧方面作出的重大改革,也是中央高瞻远瞩,从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大局出发,坚决打破各种利益藩篱,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担当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自1979年我国征收排污费以来,尽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征收措施越来越严,但在地方经济利益保护、错综复杂关系纠葛下,不少地方以经济发展为由,随意减免排污费,甚至将排污费减免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竞争力”。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但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更对社会生态环境带来了难以逆转的伤害。
改“排污费”为“环保税”的社会动议由来已久。环保税法从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到通过仅半年左右时间。法律的高效通过并迅速实施,足以说明环保税法是“得民心”之法,更说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勇担当、善担当的果敢和智慧。无论从何种意义而言,环保税法都应算作一部“好法”。通过法律的“刚性”压缩地方政府在排污费征收上的“弹性”,既是依法治国的重大体现,更是还政于民的善政良策。
环保税法首次提出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核查”的多部门协同税收征收原则。这既是我国税收征收方式的突破和创新,也充分说明了中央对环保税税收执行层面的高度重视。“行百里者半九十。”如果说环保税法的推出是我国转变生产发展方式释放的重大信号,显然法律的推出还并不能算作这场“战役”的终结。税务机关如何实现应缴尽缴,地方政府如何实现环保税款的“善款良用”,才是环保税法真正的应有之义。真正实现环保税法的“善施”,至少有以下三方面须高度重视。
一是要夯实联动机制。环保税法的施行绝不仅仅只是简单的“费”改“税”,而是一个时代,一种理念的更新。“排污费”时代,所有排污企业征缴标准都一样,而环保税计税标准则是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因此,如何核定排污企业税收标准,就成为环保税改革成败的关键。虽然法律已对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在征收环节上各自不同的职责作了概念性界定,但部门间如何协调联动,部门间利益如何平衡约束等等这些细节性问题,都是亟待规范解决的问题。只有回归环保税法立法初衷,征、管部门间的利益协调、部际间的协作机制才能更好解决。
二是要强化约束机制。环保税法立法初衷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将地方政府在环保方面的权力及工作运转关进“制度的笼子”,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更好的“青山绿水”。为实现宗旨,环保税法在央、地财权分配上作了重大调整。将“排污费”由以前央、地1∶9的比例留成,改为全部地方留成。这既是中央赋予地方更多更大财权的举措,也进一步明晰了地方政府在环保问题上的主体责任。因此,如何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监督地方政府对环保税款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也是决定环保税法立法初衷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的关键举措。环保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绿色单行税法,只有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环保税征收、使用年度公示机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才能真正“好钢用在刀刃上”。
三是要实现产业优化。环保税法最终目的在于通过税收引导手段,实现市场行为自发调整,企业主体产业优化。为此,环保税法专门针对不同类型排污企业,设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强化环保意识,短期可能会提升成本投入,但随着企业产品功能不断提升完善,最终受益的还是企业自身,根本受益的还是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社会整体。这就需要地方政府从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升企业对环保税的认识。要充分调动一切政府和社会资源,加大对环保受益企业的宣传,倒逼高排污企业加大社会责任压力。只有整个社会同频共振,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绿色产业升级,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再造升级。
“治大国如烹小鲜。”如果说环保税法是中央精心设计的一道“大菜”,地方政府则是烹饪这道“大菜”的“厨师”。好法尚需善施,好经还需正念。良好食材只是烹饪“大菜”的基础,加上精良“厨艺”的良好配合,才能真正实现“菜肴”的色、香、味俱佳。(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