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啸虎:用户乱停、违法骑车,共享单车该如何规范?

发布时间: 2017-01-06 09:54 | 来源: 法治浦东 | 作者: 殷啸虎 | 责任编辑: 王静

在短短时间里,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一般,在全国的一些大城市普及开来。它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也丰富了人们环保出行的理念。然而,任何事物似乎都具有两面性,共享单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不仅影响了人们正常的通行,扰乱了交通秩序,而且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男子将共享单车搬回家被判拘役三个月”、“共享单车加装私锁”、“北京望京地铁站口共享单车堆积如山”等等事件,折射出的就是共享单车背后所面临的管理上的难题。 一边是“低碳出行”、“便民”的赞美之辞;一边是“乱停乱放”、“缺乏管理”的质疑之声。共享单车在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给城市管理、市民日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对矛盾如何解决?尤其是对共享单车违法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处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开始研究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深圳市交警局与摩拜单车近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摩拜共享单车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联合声明》;上海也将出台《上海市公共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规范共享单车的管理。但要真正“管”好共享单车,首先要厘清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那就是共享单车的法律上的责任主体是谁。

现在对于一些乱停乱放、甚至是违法行驶的共享单车,之所以难以处理,一个重要的理由,是警方难以找到直接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比如,骑车人闯了红灯,面对警察处罚时,把车一丢,人走了,警察罚谁去?再如,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找人,找不到;扣车,又不能扣。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对违法乱行、乱停和乱放的共享单车束手无策,原因大多也在于此。那么,又该如何来解决这一问题呢?

我们认为,解决问题的思路,还是应当回到法律本身。我们知道,不论是共享单车也好,还是个人单车也好,法律上说都是非机动车。而对于非机动车的通行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有明文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显然,骑行共享单车违法的责任主体,应当是骑车人,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有一点又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对骑车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是有连带责任的,这种连带责任的载体就是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的提供者与骑车人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骑车人租用共享单车,应当按照约定,合法使用。一旦发生直接的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固然应当是由骑车人承担;但如果找不到骑车人或者骑车人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就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共享单车违法乱停乱放,或是骑车人违法之后弃车而去,那么警察就有权依法扣押共享单车,其法律责任自然是由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先行承担,不能因为是共享单车就可以免于处理,这是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再比如,如果骑车人肇事逃逸,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先由共享单车的提供者来承担(当然他依法保留向骑车人追索的权利),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对于这样的法律后果,可能一些共享单车的提供者目前还没有意识到,这是非常危险的。一些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对骑车人的重要信息掌握不全,一旦发生了问题,连责任者都找不到,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是只能由共享单车的提供者自行承担损失了。

因此,完善对共享单车的规范管理,首先应当从明确共享单车的责任主体做起。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和租车人之间应当建立规范的租赁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共享单车的提供者而言,了解和掌握租车人的完整的信息,既是基本的义务,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不能只想着占有市场,而忽视自身应有的法律责任。值得指出的是,共享单车虽然名义上是“共享”,但实质上依然是一种企业的市场行为,或者更明确地说,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性、盈利性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在法律的规制之下、依照法律来行使的。制定相关的规范也好,完善相应的管理也好,都必须首先明确这一点。

(作者系上海市政协常委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殷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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