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案嫌犯行凶前曾喝4瓶啤酒壮胆

发布时间: 2016-11-22 09:07:00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作者: 黄筱菁 屈畅 | 责任编辑: 王静

川师大杀人案昨天上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庭审的焦点集中在行凶者是否患有抑郁症以及是否自首。芦海强表示根据事发后的民警所述的《到案经过》,滕飞曾和警方僵持了六七分钟。芦海清方代理律师陈逢逢表示,滕飞在最后陈述时曾三次请求法庭不要对他“心慈手软”。

杀人前4瓶啤酒壮胆

21日上午9点30分,川师大杀人案一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芦海清的亲属于20日凌晨从甘肃白银赶到了成都,但最终只有芦海清的养父和哥哥芦海强二人获得了旁听证。

芦海清一方的律师陈逢逢向北青报记者讲述了庭审现场的情况,在庭审中,滕飞都表现得非常平静,“他不激动也不难过,在庭审上话也不多”。

滕飞在法庭上讲述了自己的作案动机,今年3月26日,他和芦海清发生冲突,两人打了架,随后两人又和好了,3月27日上午,芦海清将前一天打架时破损的衣服扔进了滕飞的垃圾箱。“滕飞在法庭上说,他认为这个行为是一种挑衅,因此动了杀死芦海清的念头。”

滕飞在法庭上供述,他当时没有胆量杀人,在当天下午3点多时购买了菜刀,晚上又购买了4瓶啤酒壮胆。根据监控录像,当晚11时许,滕飞曾数次经过作案现场进行观察,随后将芦海清叫到自习室杀害。

陈逢逢称,滕飞在最后陈述的时候说,他杀害芦海清不对,“请求法庭不要对他心慈手软”,这句话他说了三遍。

滕飞到底是不是自首

21日下午,陈逢逢告诉北青报记者,当天庭辩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滕飞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滕飞是否具有抑郁症这两个方面,其中滕飞是否自首在控辩双方间引起的分歧很大。

检方认为,滕飞杀害芦海清后便让同学报警,且抓捕时没有反抗,有自首的情节。但是被害人芦海清家属不同意此说法,“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滕飞作案后对同学说‘快报警,不然就再杀一个人’,这是以一种威胁的方式让同学报警,不具有主观性和自愿性。”

芦海强给北青报记者展示了亲属向法院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其中芦海清养父称根据《受案登记表》和110接处警两位民警所述《到案经过》显示,民警到现场后,滕飞仍手持菜刀,民警多次勒令其放下手中的菜刀,但滕飞在放下菜刀后,仍与警方僵持了六七分钟。

因为这些细节,芦家坚持认为滕飞的行为“不是自首”。

滕飞的抑郁症意味着什么

滕飞到底是否因抑郁症而仅具有部分行为能力,是昨天庭审双方激辩的另一焦点。

今年5月,滕飞的精神状况鉴定意见书显示,其患有抑郁症,对杀害芦海清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在庭审中,为滕飞做精神鉴定的鉴定人在法庭指定的地方,以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了出庭作证。受害方律师陈逢逢透过视频询问了鉴定人,问滕飞在与芦海清打架和购买菜刀的时候是否有抑郁症,“对方回答说有,因为抑郁症的发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是一个持续性的病症表现。”

陈逢逢询问鉴定人,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精神疾病”,鉴定人称“属于”,但他表示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这本书做出的结论。

10月底,被害人芦海清的家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申请对滕飞的精神状况做重新鉴定。11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召开庭前会议,认为该案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对滕飞的精神状况将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陈逢逢告诉北青报记者,被害人芦海清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部分,将在下次开庭时进行审理。芦海清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向滕飞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76万元。

文/本报记者 黄筱菁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