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冯平:无争议遗产继承权公证能否简化

发布时间: 2015-02-09 09:51:43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奚冬琪 | 责任编辑: 李琨

《步步伤心》 田福良

不久前,全国政协委员冯平收到了一位七旬老人的来信,信中讲述了她在继承家人遗产过程中,因办理公证手续而遭遇到的重重困难。老人希望冯平委员能帮她呼吁,别让老年人再为类似的事情奔波劳累、花费大量金钱。1月28日,记者就跟随冯平委员一起来到老人的家,听她聊起了这段日子以来的烦心事。

5年里的3次公证

“我这次之所以特别关注这位老人的遭遇,是因为我也常听身边的人提起类似的事情。而且我国现在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以后像这样的事情也会越来越多,我们的政府和相关部门真的应多为老年人着想。”站在北京丰台区星河苑小区王秀文老人的家门口,冯平委员这样给记者解释着他此行的初衷。

敲开房门,王秀文热情地迎接我们进屋,并执意要带我们参观她的家。和很多普通百姓一样,王秀文的家里摆满了家人的照片;同时,堆满了各种药盒的桌子也提醒我们,老人的身体很不好。而和普通人家不同的是,因为5年里独子和老伴相继过世,王秀文已经成了不折不扣的“空巢老人”。

虽然提起往事王秀文有些哽咽,但她还是给我们讲起了5年里为了获得继承权而不得不进行的3次公证。

2009年,王秀文的独子因突发心脏病离世,这让她和老伴悲伤不已。“儿子去世对我们老两口的打击实在是太大了,但是不管怎么说,一些后事还是要处理的。就是在处理儿子财产的过程中,我第一次听说了‘公证’。”王秀文说,儿子生前一直自己创业,所以留有一处办公用房。儿子去世后,孝顺的儿媳表示自己不要这处房子,房子归王秀文夫妇。“我儿子儿媳没孩子,儿媳又不要房子,按照遗产继承顺序,我以为房子理应归我们老两口所有。可办理过户时才知道,我们家自己商量好了没用,要想继承房子,必须先到公证处公证。”

为了能让儿子的房产顺利过户到自己名下,王秀文和丈夫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了儿子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儿媳的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了公证那天,公证处要求我们全部到场,然后翻看了我们带来的所有材料,最后叫我们老两口和儿媳在材料上签字。前前后后不过一个小时的时间,就收取了我们6000多元的费用,我真是不明白他们这个钱怎么赚得这么容易。”王秀文对冯平委员说,这次公证虽然麻烦,但好歹前前后后有儿媳开车接送,所以她和老伴倒也没受什么罪。

“第二次公证就没这么幸运了。”说到这里,王秀文不禁落下泪来。原来,因为儿子一直是自己创业,王秀文和丈夫怕儿子以后没有生活保障,就自己出钱给儿子上了社会保险。2012年,老两口想把这笔钱取出来,结果到社保所一问才知道:想取钱没问题,但还得需要公证。“当时我一听又要公证头就大了,可是没办法,不公证这笔钱就取不出来。”于是,都已年过七旬的王秀文和老伴不得不又一次踏上了办理公证的艰难之路。

为了凑齐公证需要的材料,两位老人不断奔波于北京的各个社保服务大厅和公证处。“这时候儿媳已经改嫁了,我们也不好意思总麻烦她,就只能自己跑。本来我们两人就因为儿子的去世身心俱疲,哪里还禁得住这么折腾。老伴经常是累得连腿都抬不起来,最后就只能坐在马路边休息。”看着王秀文又要流下眼泪,坐在一旁的冯平委员也不知该如何安慰。就这样,王秀文和老伴跑了大半年,这才终于取出了儿子的社保金。“这次又收了我们170元的公证费。”王秀文不理解,为什么在一家人毫无争议,且儿媳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要这笔钱的情况下,她仍需要通过公证,才能拿到这笔本就该属于她和老伴的钱。

然而,王秀文的公证之路并没有就此结束。

因为办理社保公证太过劳累,王秀文老伴的身体每况愈下,并在2014年被查出患上了肝管癌。在一个毫无预兆的早上,老伴因突发心源性心脏病离王秀文而去。“老伴去世时我还在外面给他买药,家里只有他妹妹陪着。”王秀文说,丈夫的突然离世不仅带走了她对未来的希望,更让她的生活陷入困境。“家里的钱一直都是我老伴管着,他走之前连银行密码都没来得及告诉我。而且当时我手头的现金都用来给他买药了,他这突然一走,我甚至连火化费都拿不出来。”

王秀文告诉我们,最后还是儿媳先垫付了丧葬费和买墓地的钱,这才解了她的燃眉之急。然而,让王秀文没有料到的是,当她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拿着自己和老伴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想到银行取出丈夫的存款时,却再一次因公证被挡在了银行门外。“银行说上面有规定,你拿什么来都没用,只要没有公证处的证明,这钱就取不出来。你说现在我家就剩我一个人了,为什么还要拿公证来卡我呢?而且要不是因为跑公证,我老伴也许还不会这么快就走,这公证我说什么也不想再办了。”王秀文说,时至今日,老伴的存款还在银行里没有取出来。

必须要公证么?

听完王秀文老人的遭遇,冯平委员也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他告诉记者,一方面他很同情老人的遭遇,而另一方面,他也在思考:对于这种没有纠纷的简单继承事务,公证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到底是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反而给老百姓增加了负担,成了一些单位不作为,甚至推卸责任的“护身符”呢?

据记者了解,像王秀文所遭遇的房屋、存款继承权公证,所依据的分别是1991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和1993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其中,由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书。”因此,老百姓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即使没有纠纷也只能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而《规定》则要求:“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证明书。”

和王秀文一样,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吴飞老人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而更让她不满的是,公证处让她提供的材料有些甚至已经超出了普通老百姓的能力范围。吴飞告诉记者,自己90岁的老伴去年去世了,她想继承老伴名下的房产,可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处居然要求她提供其父母和丈夫父母的死亡证明。“我们两人的父母要是能活到今天,都已经快120岁了,而且解放前各种档案早已缺失,这不是强人所难么?”吴飞说,虽然她理解公证处是因为双方父母也有继承权才要此证明,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这实在是难以完成的任务。对此,冯平委员认为:这看似简单的公证,实际却花费了继承人巨大的时间和金钱。另外,房屋继承中要缴纳房屋价值1%—2%作为公证费的规定,也让老百姓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引起了大家的普遍不满。

那么,公证到底是不是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必须依据呢?记者了解到,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公报的形式说明:“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而关于银行存款的继承,在我国的《继承法》里,从未强制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法不禁止则自由,因此继承人只要能出具完整的证明,即使不是公证处出示的,根据法律,也应该能得到遗产。

“在我看来,房管局、银行等部门要求死者家属公证唯一继承人后再办事,其实是将审查责任转移到了公证部门,是一种‘懒政’行为。”冯平委员说,因此,这些部门无论是出于为自己解困,还是从服务于百姓的角度出发,都应该积极提供建议或解决办法,而不是一味地给老百姓“设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