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诊医疗纠纷 农工党湖北省委献计第三方处置

发布时间: 2014-09-28 17:08:01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李琨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农工党湖北省委提交的《关于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的建议》,被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吕忠梅进行督办,并催生了《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的出台,原文摘编如下:

一、问题和原因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我省医疗纠纷事件近几年也呈上升态势,“医闹”不断,患者及家属报复伤害医生的恶性事件增多。武汉市就接连发生了某大型医院“知名肾移植专家遭到患者报复性砍杀”、某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遭到患者家属报复砍杀”等恶性事件。导致上述突出问题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医疗纠纷发生后,一般是患方与院方直接交涉,协商解决办法。常常因为医疗补偿费用与患者的预期不相符合,加之患方对医疗知识不甚了解又对医院抱有过高期望值,致使患者或者家属对医院或医务人员严重不信任,引发一些极端行为。

二是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的第三方,在没有省一级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统一指导和规范的情况下,其公正性和合理性难以保证,使得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和信任度大打折扣。

三是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和规定,很难遏制“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现象发生。

四是虽然我省提倡各大医院购买责任保险,但实际实施中保险公司发挥的作用很小,保险公司一般只是由医院先向患者赔偿后再对医院进行象征性理赔,使得医院购买保险后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削弱了医院对购买保险的依赖和积极性。

五是公安部门打击“医闹”行为奏效不够、部分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以及少数媒体对医疗纠纷的不实和过度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患之间紧张关系的缓解,甚至导致医患关系更趋恶劣,使医疗纠纷解决的难度更大、更难。

二、建议

目前全国各地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机制各有特色和优点,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和完善具有湖北优势的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置机制。

1、颁布一个政府令,使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置有法可依。建议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发《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办法》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原则、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办法、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现场处置与调解、与巡回法庭对接、法律责任等制定相应条款予以明确规定。通过明文规定,把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加以推行;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改变处置医疗纠纷各自为政的现状。把医疗纠纷的“起点”控制好,“中间点”调解好,“终点”维护好。构成患方满意、院方认可、政府放心,体现公正、合法、合理、合情的医疗纠纷处置规则。

2、搭建两个平台,组建省一级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调解理赔中心。根据我省各市(州)、县基本设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情况,组建省一级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使指导各市(州)、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裁定和处理各地难以处置的医疗纠纷疑难案件。在政府引导的前提下,以市场运作的方式,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保险经纪公司联合,成立省属的医疗纠纷调解理赔中心。中心可设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调解部、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中心、专家管理部、赔偿处理中心等。

3、建立医疗纠纷处置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医疗纠纷处置反馈机制,对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通过医疗机构召开情况反馈会、上传下达传递等形式,通报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和处置的情况,促使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同时,健全和完善奖惩制度,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医疗技术能力,对于能早期及时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明确规定奖励办法,对管理混乱导致恶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最终目的是促使医疗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农工党中央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