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建言雾霾治理 建立多层次责任体系

发布时间: 2014-09-17 15:13:49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李琨

中国网讯 今年1月份以来,在我国中东部地区发生了两次持续大规模灰霾污染事件,污染范围覆盖近270万平方公里,涉及我国17个省市自治区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四十余个重点城市,影响人口约6亿。其持续时间之长、覆盖范围之广、污染程度之重、影响人群之多均属建国以来首次,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很多不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西方国家更以此质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

灰霾是指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千米的大气混浊现象。灰霾天气是一种灾害性天气,由于灰霾天气下空气中的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总量大,不但易导致地面能见度降低、交通事故多发,而且更严重影响了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如1952年12月伦敦发生的世界上最严重的空气污染事件——“雾都劫难”。在短短几天时间里,有4700多人因呼吸道疾病而死亡。雾灾之后几个月,又有8000多人死于非命。世界卫生组织早在2005年《空气质量准则》中就明确指出:“当一地PM2.5年均浓度达35微克/立方米时,人的死亡风险比10微克/立方米时增加15%”。

针对区域灰霾污染事件,农工党中央积极协调卫生、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以及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联合调研。据环保部有关机构提供的资料显示,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PM2.5年均浓度已高于70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1倍以上,为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值的7倍以上。从对我国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和沈阳5个代表性城市开展的研究综合分析发现,我国城市大气PM2.5每增加100 微克/立方米,城市居民每日总死亡、心血管系统疾病死亡和呼吸系统疾病死亡分别增加5%、5%和7%。中国科学院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在灰霾污染最为严重的2013年1月9日至15日期间,北京PM2.5最高值达680微克/立方米,大于300微克/立方米超过46小时。调研还发现,在今年灰霾污染期间,心血管和呼吸道疾病患者与往年同期相比,发病率明显上升。如北医三院门诊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75.7%,其中呼吸科急诊患者增幅达124.73%。专家认为,灰霾污染是由不利气象条件所引发,高耗能、高排放长期积累、环保制约政策刚性不足所导致的爆发事件。如当下不立即采取强有力措施,预计未来大规模的灰霾事件还将频繁发生,甚至成为常态。我国灰霾污染形势严峻,尤其是重点污染区域的治理和防控已刻不容缓。这一问题如处理不当,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更深远、重大的负面影响,将严重影响中共的领导力和政府公信力,难以实现中共十八大提出的“美丽中国”发展目标。

造成灰霾爆发事件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PM2.5污染加剧。在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尚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仍然疏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不能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对减排源头治理不力。同时,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保障不足,缺乏刚性约束,相关规划落实不到位,责任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建立完善,尤其是重点区域灰霾污染亟待加大治理力度。为此,我们对区域灰霾污染治理与预防工作提出以下工作原则、思路及相关举措建议:

一是加强领导,战略重视。建议成立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领衔的灰霾污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卫生部等相关部委领导同志及灰霾污染严重的重点区域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从国家层面统筹协调区域灰霾污染治理工作,系统研究解决之策。同时,成立一个由发改委牵头的工作班子,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

二是建立多层次责任体系,为防控灰霾污染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PM2.5为核心的颗粒物污染已成为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但目前我国仅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两项大气污染物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污染减排手段”与“空气质量改善”严重脱节,亟须将PM2.5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强化政府监管环境与健康的职责,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1)实施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国家制定PM2.5阶段性控制目标及达标期限,并将目标分解到各省及城市;(2)各级政府建立PM2.5监测、评价及考核的具体规范,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指标;(3)各级政府应定期通报、公开PM2.5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能完成PM2.5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持续恶化的城市,要追究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是重点区域治理下重拳,要及时启动空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短期实现明显改善空气质量的具体目标。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在内的“三区十群”)开展空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相关地方政府要尽快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的近期目标,接受公众监督,实行党政领导行政问责,对于不能达到新空气质量标准或者不能实现PM2.5控制目标的环保模范城市,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对主要负责的领导同志的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国家灰霾污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做好重点区域间的统筹协调工作。重点区域应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产业准入政策及落后产能淘汰名录,促进煤炭消费向电力等大型燃煤设备转移,推进民用炊事、采暖及分散燃烧设施能源消费的百分百清洁化,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应优先供应民用。到2013年底重点区域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2014年底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2015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全面供应国Ⅴ油品。

四是强化规划指导,完善相关标准,启动“国家空气质量与公众健康保障工程”。建议在环保部和卫生部先后发布的《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等文件基础上,由环保部和卫生部牵头,吸纳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参加,着手制定“国家空气质量与公众健康保障工程”规划,提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城市空气质量以及公众健康改善指标和目标,加大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石化、工业锅炉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力度,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绿色公共交通;加强大气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的基础性研究,建立全民健康基础国家数据库,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国家管控范围,强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源的综合整治及监管,尽快出台和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在重点区域率先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鼓励各省市将氨纳入污染控制体系,探索谋划氨排放控制。

五是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积极应对灰霾对公众健康的负面影响。建议科技部设立大气污染对健康影响的研究专项,由卫生部牵头,环保部、科研院校及灰霾污染重点地区政府参与,选择有PM2.5监测的74个城市开展PM2.5相关回顾性和前瞻性空气污染流行病学和毒理学研究,研究灰霾污染以及日常空气污染尤其是PM2.5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急性和慢性效应及其危害,建立我国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效应结局的暴露-反应关系,科学评估灰霾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经济损失,适时公布评估报告,并提出科技支撑的相关对策。建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综合预警和应急机制,实现大气重污染事件的信息共享、研判、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建立气象、环保和卫生大气污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六是强化环保教育,提高全民环保素质,启动全民环保行动。建议教育部着手制定提高全民环保素质教育规划;在校教育在课程设置、内容安排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环保意识和行为的教育;推动普及全民环保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培养公众环境公德,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由环保部、教育部、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在条件成熟的典型地区试点启动全民环保行动,做好环保知识、环保技术的推广普及,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应对包括空气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农工党中央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