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纳政协委员智慧,倾听社会各界意见。2013年8月,河北省政协就《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召开立法协商会。这是继2009年、2011年后召开的第三次立法协商会,是河北省政协参与地方立法的探索和实践。
立法协商,是指政府立法时与政协的协商。“目前立法协商已成为政协开展工作的新亮点、履行职能的新空间、展现作为的新平台。”省政协社法委主任钱晓钟介绍,本次立法协商会,不仅仅为两件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立法建言,还要探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立法协商的规范化、程序化。
采纳委员建议提高立法质量
“几年来,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对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河北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介绍,经认真研究并与省政协社法委沟通,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从2013年立法计划中筛选出《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作为立法协商项目。
在两件法规中,一件关乎我省生态、粮食和防洪安全,另一件涉及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立法协商会历时近3个小时,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的大量意见和建议,得到了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水利厅、省残联有关负责同志的认可。“政协委员是社会各界的精英代表,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了各界群众的心声和愿望。”省残联副理事长王志恒认真倾听委员的发言,并一一记录下来。
时清霜表示,会后省政府法制办将会同起草部门认真研究、汇总梳理,认真吸收各位省政协常委、委员、专家所提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
2009年以来,河北省政协通过专题协商座谈会和书面沟通协商意见等形式,参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11件,多数意见和建议得到了采纳。
2009年11月,河北省政协首次立法协商会,就《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进行协商讨论;2011年9月,省政协第二次立法协商会围绕《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展开讨论。
河北省政府法制经济法规处副处长王永强介绍,在首次立法协商会上,委员们提出了12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使有关条款的可操作性更明确,有关部门被赋予的权力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协调。如对《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修订草案),按照有的委员提出的对部委办法合理取舍、对重要条款进行重申的建议,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一些重要制度、重要条款吸收到我省的办法中,如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成年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法定代理制度等。
2010年,河北省政协组织委员对《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等两部省政府规章进行书面协商。其中采纳了委员意见,对超计划取水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的以及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的标准进行调整,以增强可操作性。
省政府法制办巡视员石玉林坦言,在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广泛发扬民主,开展立法协商,组织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参与立法,有利于集思广益、达成共识,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建立健全立法协商长效机制
为了发挥好政协的作用,本次立法协商会半个月前,河北省政协就把法规征求意见稿寄送到委员手中,并发动省法学会的委员、专家学者参与进来。省法学会为此专门成立了专家学者团,进行充分研讨,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建议。其他委员也都形成了较为全面的修改意见。“这也是委员履职的一种方式。”参加立法协商会的张宏斌委员表示,作为一名律师,有机会参与到地方立法中,就一定要努力建诤言,献良策,把委员的自身职责履行好。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政协没有立法权、行政权,但有立法协商的职责。”钱晓钟认为,立法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和实践形式,是深化协商民主的具体体现,是政协履行协商职能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工作。“我省的立法协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毕竟开展时间不长,还有许多规律性的东西需要去探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去研究、解决。”钱晓钟提出,将在自身创新实践的同时,认真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好做法、好经验,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开阔视野,取长补短,在求深求实、履职见效上再下功夫,把立法协商工作开展得更加富有成效,打造成河北政协工作的新亮点。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各级人大、政府每年都要提出、制定和审议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还不可能做到每一个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都通过立法协商。这就需要在协商内容的确定上有所选择、突出重点。特别是既要关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更要关注民生问题,关注那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在既往工作的基础上,当务之急是要深入研究和建立健全立法协商的长效机制。”钱晓钟介绍,今后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协商程序、协商主体、协商重点、成果应用等方面认真探索实践,不断完善制度,强化制度约束,抓好制度落实,减少随意性,增强严肃性,确保常态化,使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全面提高立法协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不断探索立法协商的新途径、新载体、新形式,进一步畅通协商渠道,提高协商质量,深化协商效果,使立法协商工作在创新中实现新的发展。